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9.07.23
施行日期
2019.07.23
文号
张政发〔2019〕6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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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政发〔201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现将《张家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3日
  张家界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公共数据共享,促进数据资源开发和利用,优化数据资源配置,有效支撑业务协同,推动大数据对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创新带动,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湘政发〔2017〕34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有关的重大问题。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大数据中心)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的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共享交换、存储备份、综合开发和安全监管;组织建设并管理维护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共享平台),统筹社会信用信息、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及其他共享基础信息库的建设;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
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制定数据共享交换的相关制度和办法,推进我市大数据综合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督办和考核。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市级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市级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市级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采集。各政务部门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规范、采集和处理数据。可以通过共享方式确认或获取的数据,不得另行重复采集,不得擅自超范围采集数据。
  (二)无偿提供。各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产生的数据资源,是政务信息资源的组成部分。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考虑了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的问题
  (三)平台归集。共享数据通过市级共享平台归集到市云计算大数据中心的基础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有系统的采用系统对接实时上报,无系统的采用按月、按季度及时上报,统一向各政务部门提供数据共享服务。
  (四)按需共享。各政务部门共享使用其他部门的信息资源,应当符合部门职能和履职要求,不得超越职能获取和使用其他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
  (五)有序利用。各政务部门进行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应当报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审批。
  第二章 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与共享要求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汇总形成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社会信用信息、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市级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牵头负责编制并维护。
  (二)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政策依据。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会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道路交通等,应通过市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的提供与使用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市级共享平台体系建设,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市级共享平台是管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按照国家和省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均应依托市级共享平台进行。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单独建设数据中心,确需单独建设的,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建设的,逐步向市云计算大数据中心迁移。
  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市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市级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各政务部门应抓紧推动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市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市级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市级共享平台。
  第十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市级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市级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并提供法律法规依据;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提供部门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信息时,应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原则上通过市级共享平台提供,鼓励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方式。
  各政务部门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市级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
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第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使用部门对从市级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三条 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提供部门修正疑义、错误信息后,应将校核结果反馈该共享信息相关使用部门。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四章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织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价办法,并牵头组织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网信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各政务部门上一年度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 市级各政务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报告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汇总情况于1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在已有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基础上,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国家标准的跟踪,制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形成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第十八条 市网信办负责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政务信息
资源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指导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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