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昆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
考虑了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的问题【公布日期】2019.07.24
【字 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施行日期】2019.09.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昆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6月20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喜良
  2019年7月24日
 
昆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有效利用,提高行政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全市各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及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
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市大数据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指导和组织市级政务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资源目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下简称共享目录),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负责组织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指导共享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维护。
 
第六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有关工
作,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提高智慧化条件下的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七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共享,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资源目录与共享目录
 
第九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做好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记录和存储,非数字化信息资源应当按照有
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改造。凡是列入共享目录的信息资源,各政务部门应当以数字化形式,通过市级共享平台提供使用部门使用。
 
第十条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和省级有关要求,根据本部门权责清单,编制、维护本部门资源目录,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并在资源目录的基础上形成共享目录。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分类管理,并细化到信息项,厘清和确定政务信息资源的类、项、目、细目数据清单的目录体系及其有关代码结构。
 
第十一条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
主题信息资源的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和维护。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有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者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列为有条件共享类或者不予共享类的,应予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基础信息资源是各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应当通过共享平台无条件共享;
  (三)主题信息资源应当通过共享平台依法予以共享。
 
第十四条 市大数据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网信、机构编制等部门汇总形成市级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发布、更新、维护本级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等工作,出现更新情况时应当于更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大数据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市级政务部门需要对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进行更新的,应当报市大数据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废止、修订或者行政管理职能职责发生变化需要对资源目录和
共享目录进行更新的,市级政务部门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审。
 
第十六条 提供部门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原则,按照法定职责采集信息,明确本部门信息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资源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自行管理资源目录中本部门负责提供的信息。
 
第十七条 提供部门应当主动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的有关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比对,发现信息不一致时,按照资源目录进行核对,并及时告知市大数据行政管理部门,由其组织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 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更新机制,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在数据产生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市大数据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对市级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和发布。
 
第三章 共享平台
 
第二十条 市级共享平台是管理本市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包括内网和外网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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