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大力推动政府信息和公共数据交换、共享、开放,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消除信息孤岛,促进政府增强公信力,引导社会发展,服务公众企业,促进“智慧沈阳”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依法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采集的,以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等形式记录、保存、使用的非涉密信息集;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将本机关的政务信息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获取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的行为。
  记录、保存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主要有基础数据库、专题数据库、业务数据库。
  (一)基础数据库。指存储基础政务信息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公用性、标识性和稳
定性等特征,是众多行政机关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人口、法人单位、宏观经济、政策法规、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
  (二)专题数据库。指由行政机关建设和管理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遥感、环境、文化、教育、医疗、就业、社保、住房、信用、市政设施等数据库。
  (三)业务数据库。指行政机关建设管理与本单位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的政务信息数据库,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政府招标采购系统、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等。
  第三条 行政机关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归集和共享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以下简称“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考虑了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的问题  (一)规范采集。行政机关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规范采集和处理信息,可以通过共享方式确认或获取的信息不得另行重复采集,不得擅自超范围采集。
  (二)平台归集。共享信息统一归集到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的基础数据库和专题数据库,统一向行政机关提供信息共享服务。
  (三)无偿提供。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产生的信息资源是政务信息资源的组成部分,行政机关应当无偿向共享平台及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政务信息共享,及时响应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共享需求,配合向共享平台提供行政权力事项办件、批文、证照、数据报表、决策分析等共享信息。
  (四)按需共享。本行政机关共享使用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符合本行政机关职能和履职需求,不得超越职能获取和使用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资源。未经信息提供单位同意,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信息除外)。
  (五)安全可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不得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所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因使用不当造成安全问题的,依法追究使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大数据管理局应当加强对信息归集、共享过程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信息共享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一)沈阳市智慧沈阳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信息共享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推进信息共享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市大数据管理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
  (二)市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全市信息共享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组织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信息资源共享业务和安全技能培训;定期对信息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发布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具体实施制度,制订相关标准规范等。市大数据管理局指定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承担信息共享基础设施以及信息资源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共享信息目录(以下简称“信息资源目录”)。
  (三)市财政局负责行政机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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