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
∙【公布日期】2020.11.18
∙【文 号】办信息发〔2020〕148号
∙【施行日期】2020.1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信息发〔2020〕148号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经部领导批准,现将《文化和旅游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0年11月18日
文化和旅游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化和旅游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保障政务数据资源安全,提
高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应用水平,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文化和旅游政务部门开展的数据资源规划、采集、汇聚、共享、应用、安全及其有关管理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旅游政务部门(以下简称“政务部门”),是指文化和旅游部机关各司局、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部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旅游部政务数据资源(以下简称“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各类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部门,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数据资源的部门。本办法所称提供部门,是指数据资源的产生和提供部门。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网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政务部门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文化和旅游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网信办”)承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具体工作。
第七条 政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本部门数据资源的采集、编目、汇聚、共享、应用和安全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 文化和旅游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部信息中心”)负责牵头建立物理分散、逻辑集中、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文化和旅游数据资源体系,组织实施数据资源汇聚整合、共享交换和开发应用等工作。
第九条 数据资源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共享开放、依法管理、安全可控、深化应用、创新发展等基本原则。
第二章 数据目录
考虑了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的问题 第十条 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数据资源目录是对政务部门数据资源的统一编目,其编制规范由部网信办牵头制定,明确数据资源的分类、名称、提供部门、来源、信息摘要、
格式、共享属性、共享方式、开放属性、更新周期、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编制本部门数据资源目录。部网信办审核汇总政务部门提交的数据资源目录,形成统一的部级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二条 政务部门应当于法律法规作出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部网信办申请更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部网信办备案后通知部信息中心组织技术实现。
第十三条 部信息中心每年组织开展对政务部门政务信息系统与数据资源目录的一致性检测,并及时向部网信办提出数据资源目录更新建议。
第三章 采集汇聚
第十四条 部网信办统筹协调数据资源标准化建设,指导建立数据资源采集、挖掘分析、开放利用的标准规范。
第十五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必要、适度的要求,明确本部门政务数据采集、维护的
规范和程序,按照法定职责在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内采集数据。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原则,实现数据资源一次采集、共享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政务数据,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第十六条 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府和社会共建共享、共同受益的大数据采集形成机制,并对采集的数据资源进行电子化、结构化、标准化处理,保障数据资源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第十七条 按照“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政务部门应当对数据资源的质量进行校核管理,及时更新和维护数据资源,保障数据资源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委托其他单位提供数据资源的政务部门,对其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源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系统(以下简称“部共享系统”)是政务部门开展数据资源目录管理、汇聚存储、互认共享、业务协作的基础平台和通道,由部信息中心负责建设、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政务部门间共享交换数据须通过部共享系统进行,已建立其他数据交换方式的,应当逐步向部共享系统整合。
第十九条 政务部门已建成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接入部共享系统,将系统数据资源纳入部级数据资源目录,并向部共享系统及时、无条件汇聚已产生的非涉密数据资源。
第二十条 政务部门新建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同步规划编制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立项审批要件。新建政务信息系统上线试运行前应当按照规定将系统数据资源纳入部级数据资源目录,并及时、无条件向部共享系统汇聚已产生的非涉密数据资源。
第二十一条 部信息中心依托部共享系统,对政务部门汇聚的数据资源进行规范整编,将物理分散的海量数据汇聚整合为逻辑集中的行业数据资源体系,建立统一的文化和旅游基础信息资源库,实现对数据资源的集中汇聚、统筹管理、共享应用。
第四章 共享应用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政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接入部共享系统,以实现政务部门间数据资源的无偿共享交换。部共享系统按规定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共享平台”)以实现部际间数据资源的无偿共享交换。
第二十三条 数据资源共享包括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一)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二)可提供给部分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部分内容能够提供给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三)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二十四条 数据资源共享类型划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数据资源,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作为依据,提供部门不得以部门内部管理办法作为不共享的依据;
(二)经脱密处理的文化和旅游基础资源数据、统计调查数据、政策法规信息、经营主体信息、从业人员信息、活动演出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投诉举报信息、行政执法信息等基础数据资源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应当及时、无条件汇聚至部共享系统,供政务部门无条件共享使用;
(三)对列入有条件共享类的数据资源,提供部门应当明确共享范围、数据内容和使用用途。
第二十五条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数据资源,提供部门应当通过部共享系统提供共享服务,使用部门在部共享系统上可直接获取。
第二十六条 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数据资源,使用部门应当通过部共享系统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明确使用用途,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数据资源,对拒绝共享的,提供部门应当说明理由,且不得再另设线下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属于不予共享类的数据资源,以及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但提供部门拒绝共享的数据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使用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使用部门报部网信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 对于涉及到重要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等时效性较高的数据资源共享,可由使用部门和提供部门根据实际协商确定共享方式,依托部共享系统共享数据资源。
第二十九条 向部外有条件共享的数据资源,在部外政务部门提出申请后,提供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及时提供数据资源;向部外不予共享的数据资源,部外政务部门确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的,由部外政务部门与提供部门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提供部门报部网信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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