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考虑了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的问题
【公布日期】2016.02.19
【字 号】藏政办发〔2016〕10号
【施行日期】2016.0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6〕10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2月19日
 
西藏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转变职能、创新监管,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原则,整合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区党委八届六次、七次、八次全委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一)整合范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等交易项目。上述交易项目,应于2017年年底前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二)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自治区、地(市)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在全区范围内基本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电子化。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三、工作目标
  (一)整合平台层级。
  1.整合区直各部门的相关管理机构。建设西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称“两个中心”),2017年6月底前组建“两个中心”管理机构。“两个中心”为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性服务平台,为自治区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
  2.科学规划设置平台层级,整合建立自治区、地(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地)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自治区级平台整合工作同步进行,于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县级政府不再新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3.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手段,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整合信息系统。
  1.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整合信息系统相关规划工作,避免重复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2017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区域统一、上连国家、终端覆盖全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统一信息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随机抽取等服务,对接各类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并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中央管理企业在藏机构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应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同时可与我区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2.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电子交易系统不得捆绑评标软件,全区电子招投标活动应使用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评标办法。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
  (三)整合场所资源。
  在“两个中心”建成前,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管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
、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四)整合专家资源。
  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资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直相关部门于2016年12月底前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积极参与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稳妥推进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四、统一规则体系
  (一)制定管理规则。根据国家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直相关部门在2016年12月底前,制定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并研究提出公共资源平台管理办法和细则,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根据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全区统一的平台交易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专家管理、电子化交易、信用评级管理等办法。
  (二)清理交易规则。2016年12月底前,各地(市)、区直有关部门对本地(市)、本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全面清理,坚决纠正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其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并将清理后保留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进行汇编,拟定交易目录,在政府有关网站公示。根据各方意见完善后形成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五、完善运行机制
  (一)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建立自治区统一的电子身份认证服务平台,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安全。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
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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