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乡同一般乡有什么不同?它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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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支部生活》2017年第01
        答:民族乡是我国特有的、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的内部事务,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基层政权形式,它是解决我国散杂居少数民族问题的一种较好的政治形式,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
        与一般乡相比,在民族乡的建立、命名、政府工作人员构成等诸多方面,都有着鲜明的特点。
        建乡民族的人口比例和民族乡的名称:建乡少数民族人口在全乡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一般在30%左右(个别特殊的可低于这个比例)。民族乡的名称按照地方名称、建乡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民族乡的类型主要有3种: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建立的;以两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以三个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
        民族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组成:民族乡乡长由建乡少数民族公民担任。两个或三个少数民族联合建立的民族乡,根据干部的条件,经过协商,选举建乡民族的公民分别担任乡长、副乡长。乡人民政府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备,要看其是否能够代表全乡各族人民的利益,得到各族人民拥护和支持,但本乡内的各民族公民都要有,尤其建乡少数民族的公民须占有一定的比例。
        民族乡的权限:它比一般乡有更多的自主权,可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
        国家对民族乡的优惠政策:民族乡是不同于一般乡的基层政权,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注意他们的特点,帮助和扶持他们发展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应给予一定的机动财力,乡财政超收部分应全留给当地,分配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和专项资金时,应适当照顾。下列哪个不是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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