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网络犯罪与网络科技同步经历了web1.0到web2.0再到web3.0的迭代共生发展,并呈现出不同代际特征。不同于物理性的web1.0和web2.0时代,web3.0时代的最大特征是智能性,个性化、互动性和精准应用服务的网络空间也成为犯罪空间,各种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同时又兼有 1.0与 2.0时代网络犯罪的特征。如何界定复杂的侵害法益、追责对象以及定罪标准,是web3.0时代网络犯罪对刑法适用的挑战。与之相适应,刑法理论应确立实质损害标准来解决侵犯网络空间秩序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具有法益侵害性结果为导向强化网络犯罪平台而非个人责任追究,以升维打击而非降维打击确立网络犯罪的定罪标准,从而有效解决web3.0时代网络犯罪及刑法规制问题。
关键词:网络犯罪法益侵害平台责任定罪标准
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不同的社会中犯罪行为的流行形式也是不同的;不同社会的犯罪控制机构也有明显的不同”。当下社会是科技时代,互联网成为生活的主要方式甚至等同于生活本身,网络改变了生活也改变了犯罪行为的形式。网络科技已历经web1.0到web2.0再到web3.0的发展变化,网络犯罪相应经历了不同代际的迭代升级。网络时代犯罪行为的形式区别于传统社会犯罪形式,其对刑法适用提出诸多新的挑战。为此,应将网络犯罪根植于网络科技的代际变化之中,总结出各代际网络犯罪的特点及变化,推动刑法理论因应“科技时代传统刑法理论与新问题之间的关系”问题,促进网络犯罪研究的纵深化发展。
一、Web1.0/2.0时代网络犯罪的互联网出现雏形
代际特征:物理性
如同计算机犯罪的概念是伴随着计算机的出现而出现,网络犯罪的概念也是伴随着网络的出现而出现的。1969年10月,美国“因特网之父”莱昂纳德·克莱因罗克首次把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的一台电脑和一家研究机构的一台电脑连接起来,并让它们“交谈”,成为互联网的雏形;1983年TCP/IP协议
成为全球互联网的标准协议时,计算机之间的连接(也即终端连接)才通行世界,全球性的终端连接真正开始。1991年,我国建成第一条与国际互联网连接的专线;1994年,我国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全功能连接,开启了真正意义上的中国互联网时代。在国际与中国互联网发展的三十年左右的时间里,瑞达网络公司的创始人诺瓦·斯皮瓦克(Nova Spivack)以10年为一个周期,将网络发展的第一个十年(1990 - 2000)作为“信息单向发布的web1.0时代”,第二个十年(2000 - 2010)视为“互动参与的web2.0时代”。与之相适应,这两个时代的网络犯罪也呈现出相应的代际特征,而它们共有的代际特征则是:物理性。
其一,web1.0时代网络犯罪的代际特征是物理性,具体是犯罪对象与犯罪方法上的物理性。web1.0时代,人与网络的关系是单向传播的,即网站编辑信息发布给网民,网民只是单纯地被动接受网站发布的信息,和网站没有任何互动。网站就好比公告牌,只不过它是数据海量的电子公告牌,而且会不断提供更新。网民用户与网络之间的关系类似于读报,用户是读者、接受者,电脑屏幕是“报纸”,上网不过是传统生活的网络延伸。在web1.0时代,网络是一种新事物,各大门户网站备受欢迎,新浪、搜狐、网易
、腾讯等适时兴起,IE浏览器也是浏览网页的主要工具。由于网络以计算机为媒介充当着“报纸”的作用,决定了此一阶段的网络犯罪只能是以网络或计算机作为损坏对象,犯罪方法也呈现物理性特征。web1.0时代常见的物理性破坏是针对计算机的安全系统。计算机系统包括各个系统运转的电网,还包括防火墙以及计算机内部内容。透过防火墙连接外面的世界就要借助TCP/IP协议开发出来的因特(Inter),但是因特需要通过局域网系统往外突破。若要获得计算机内部的资料、重要机密文件等内容,则需打开数据库。为了用户信息安全和计算机自身安全,就必须要设置防火墙,防火墙是在“内部网与外部网之间实施安全防范”的系统,能够加强网络间访问控制,组织未授权的外部网信息传输,保护内部网的安全,免受非法用户侵入。而防火墙的防范并非万无一失,总有系统漏洞存在并被计算机犯罪高手所运用。系统安全漏洞,也叫系统脆弱性,广义而言是导致损害、威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因素。“它是计算机系统在硬件、软件、协议的设计与实现过程中或系统安全策略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非法用户
可利用系统安全漏洞获得计算机系统的额外权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访问或提高其访问权,破坏系统,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因此,这一阶段网络犯罪刑法适用主要涉及两个罪名,即《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总之,web1.0时代的网络犯罪具有一些明显的犯罪特点:对象固化为物理性的介质即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此时的网络犯罪行为跟网络无关而是计算机犯罪。犯罪行为主要为物理性方法,即强行地破坏信息系统或称之为强行攻陷,而非通过软件数据的篡改进入,因此这一阶段的网络犯罪在技术侦查与取证方面相对较为容易,案件定性也比较简单。
然而,与此同时,立法上滞后所导致的传统计算机犯罪罪名及处罚漏洞日益明显,口袋罪成为这个时代计算机犯罪适用的趋势。
其二,web2.0时代网络犯罪的代际特征也是物理性,具体是犯罪工具上的物理性。web2.0时代,人与网络的关系类似于开会,网民与网民,网站和网站之间可进行双向交流互动。网络不再是简单的信息发布者,而发展成为社交平台,人人网、维基网、天涯社区、博客、百合网等成为人与人之间沟通的重要平台,“就连一些垂直平台也融入了社交功能,淘宝的阿里旺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网民不再是单纯从网络接收信息,而是通过人与网络之间的互动,最终达到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所以web2.0时代在以往人和机器之间互动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人和人之间的具有即时性、便捷性的双向互动,类似于不同人在一个会场开会。人们上网,不再是简单地将传统生活延伸到网络,而是通过时时互动和交流,使传统生活在网络上发展为新的形态,如天涯社区、QQ的个人空间等成为网民保留自己隐私的重要方式,从而取代传统社会隐私保留的方法。与web2.0时代相适应,此一阶段的网络犯罪,呈现出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网络替代计算机信息系统上升为犯罪工具,网络因素快速介入几乎所有的传统犯罪之中”,网络由此成为传统犯罪物理性的犯罪工具或者说媒介。也因此,web2.0时代网络犯罪的代际特征也为物理性,只不过是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意义上的物理性。web2.0早期阶段,“在即时通信和社区网络服务系统中还没有合适的方式或方法能够用来在好友或组成员间共享计算机或其他智能设备的CPU、内存、磁盘、应用软件及其他资源或能力”,用户更多倾向于利用计算机现有资源或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缺少“他有我无”的这种共享机制。因
此,在这一阶段,计算机系统仍然有受到网络攻击的威胁,并且威胁网络安全的原因来自多方面。计算机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入侵者的攻击,各类数据可能遭到泄露或者进行非法交易,“从内部网向共网传送的信息可能被他人窃听或篡改”等。web2.0时代不同于1.0时代由各门户网站平台主导内容生成,它是由用户主导内容生成的互联网产品模式,而这一模式主要是因为采用了AJAX应用技术,“借助AJAX可以将笨拙的Web界面转化成强交互性的AJAX应用程序”。传统的网络应用采用同步交互过程,用户向HTTP服务器发出请求,服务器接收请求后向用户返回一个HTML页面。在这个过程中,用户等待时间较长,交互体验比较不理想。相比较而言,在web2.0时代,强调服务器与客户端的交互过程,服务器能够较为迅速地响应用户需求,并减少等待时间,糟糕的用户体验得到较大改变。此外,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从“外部应用”到“核心内容”的变化,用户从简单的浏览搜索获取信息发展成网络平台的交互行为,网络内容的建立者也由计算机专业人员转向全部用户。web2.0时代的网络平台特征,决定了这一时期的网络犯罪,基本上都是利用web2.0时代下交互的及时性,使用网络平台作为犯罪工具的。因此,此一时期各类利用网络作为物理性工具的犯罪飞速增加。
其三,随着web2.0的快速发展,刑法中几乎所有的犯罪都出现了网络化,几乎所有的传统犯罪都可以利用网络实施,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的物理属性被放大到极致。颜某凡盗窃案是web2.0时代利用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的常见类型。该案被告人利用网络公司骗取被害人网络游戏账号安全码,非法进入被害人账号,窃取被害人在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装备并出售给他人获利。同一时期,类似案件大量发生。在这些案件中,
作为web1.0时代网络犯罪对象物理性的主要特征退居其后,行为人犯罪的对象是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而不再是物理性的计算机及信息系统,作为物理性的客体而存在的计算机及信息系统仍然完好,被侵犯的只是虚拟性的财产。但是,行为人的作案工具却是真实存在的物理性网络,借助网络系统,行为人才得以登录他人账号并实施犯罪。在此,行为人实施的是传统盗窃犯罪,只不过利用了网络为犯罪工具,从而充分体现了web2.0时代的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的物理性代际特征。整个web2.0时代,网络犯罪主要都是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来实施传统犯罪。传统杀人、抢劫、、盗窃、等
犯罪经历了网络异化,涉财犯罪爆发性增长,帮助犯地位凸显。与之相适应,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对这一时期将网络作为犯罪工具而实施犯罪的问题做了解释,从而使利用网络实施传统犯罪如何适用刑法问题得到了解决。web2.0时代网络之所以成为实施传统犯罪的工具,出现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与大爆发,是因为“Web2.0时代要求为用户提供的服务具备体验性(Experience)、沟通性(Communicate)、差异性(Variation)、创造性(Creativity)和关联性(Relation)”,而社交媒体的爆发和人们通过网络实现的人和人之间的时时互动,使得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极为便捷,由此导致了利用TCP/IP协议为犯罪工具,亦即犯罪工具意义上的物理性,成为web2.0时代网络犯罪的主要代际特征。
总之,web1.0时代网络犯罪是以计算机及其系统为物理性对象兼物理性方法而实施;web2.0时代网络犯罪则是以网络作为物理性犯罪工具,并出现以涉财案件为主的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无论是物理性对象
还是物理性工具,web1.0与web2.0时代,网络犯罪的共有特性都是物理性。该阶段的网络安全治理,主要是计算机及其系统的安全保护。
二、Web3.0时代网络犯罪的
代际特征:智能性
web3.0是在web2.0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能够满足网民对于生命深度体验的心理需求,更好地体现网民的劳动价值,并且能够实现价值均衡分配。伦斯勒理工学院副教授吉姆·亨德勒(Jim Hendler)将2008年确定为web3.0时代的开端,同时,斯皮瓦克认为,web3.0是“网络发展的第三个10年,即2010年至2020年”,它“就是统计学、语言学、开放数据、计算机智能、集体智慧和用户在网上生成的内容全部集合到一起”。当我们有了移动终端的时候,就全面步入了万物互联时代,也就是web3.0时代。目前,中国的手机网民规模达8.97亿,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由2018年底的98.6%提升至2020年3月的99.3%,手机上网已成为网民最常用的上网渠道之一。这意味着,web3.0是全方位互动的时代。3.0时代的特征是个性化、互动性和精准的应用服务。用户的应用体验与分享,对网站流量和产品营销具有决定性作用。网民和网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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