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9(下)
◆社会观察
当下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杨才溢
我国在互联网产生之前,舆论监督这一项职责一直被传统媒体所担任,而当互联网在我国发展以后,它便逐渐地
担任起了这一项职能。网络这个新媒介功能强大,其舆论监督的快捷性、广泛性、民主性和交互性使其独具优势。民众的行为经由互联网这一平台催化进而形成了一种新的监督形式,即网络舆论监督。关键词
网络
舆论
监督
作者简介:杨才溢,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研究方向: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jki.1009-0592.2016.09.367
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建立起了互联网的雏形,并引发了一场世界范围的媒体革命。互联网在20世纪末被联合国新闻委员会认定为继报刊、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网络因为其便捷、大容量、互动性强等特点被看作是人类社会在20世纪中最伟大的科技发明之一。中国在1994年正式跨入了互联网世界的门槛,自此之后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变得势不可挡。近些年来,伴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生活受到互联网的影响也在日趋加深,而且潜移默化中承担了一种监督责任。人们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随着互联网影响力的增长而改变着,与此同时,民众在网络这个表达意愿的窗口行驶着自己的话语权。近年来,很多国内外焦点问题或重要事件都会引发网络上人们强烈的反应和激烈的探讨,凤凰、新浪等各大门户网站,“强国论坛”、“天涯杂谈”、“新浪杂谈”等新闻论坛,都已经是网民在一起探讨重大焦点问题的平台,也正是因此,一股力量强大的舆论监督浪潮油然而生。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概念及特点
舆论是公众对于某一事物和现象发表的看法。网络舆论不同于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成为公众表达言论的一个崭新平台。“所谓网络舆论,是指在互联网上产生和传播的,经过对热点问题的聚焦而产生的有着相应影响力的共同信念和意见的总和。总而言之,网络舆论就是网络空间里的舆论形态。”
“网络舆论监督是人民众通过互联网了解国家事务,广泛、充分地交流和发表意见、建议,对国家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行政等活动进行褒贬与评价。”
舆论监督在网络中便自然成为了网络舆论监督,这也是当代文明的展现,这把当代的科学技术与文明、政治及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开放需求相联接,为实现人民的权益铺设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自网络舆论监督形成及高速发展以来,其已经居于一个不可替代的位置,成为一条十分重要的监督渠道。又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高速性、广泛性、自由性和多样性,致使网络舆论监督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放自由性互联网出现雏形
网络作为一个“生来”就是自由、开放的平台,在它发展的这些年越来越拉近了全球人之间的距离。在这个无国界无地界的虚拟平台,任何人都可以跨越时空的阻隔去表达自己的意愿,传
播自己的言论,去与其他人交流信息。而人们在现在仅仅需要一部手机或笔记本电脑就可以随意自由的
进入这个平台去发布信息或与其他人交换彼此的信息、技术经验、知识见解等,任何言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向全球传播。在一些知名网站的论坛及的新闻评论中,网民通常都会聚焦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来进行深入的探讨,在这个过程之中便凝结了一个影响力十分强大的舆论环境。甚至网民的一些较有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已经在政府的决策过程中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二)时效便捷性
在互联网带动的大时代下,国家和地球都在网络中变成了小家和村落,时间空间地域的差别都缩小到极致。社会事件、政治事件等的发生、国家政府的行政决策、网民的言论态度都在网络中以光速传播着。网络舆论监督在解决社会事件的同时展现了强大的作用和效率。传统监督形式很大程度上限于众投诉、信访等几种简单途径,并且在传播渠道上很大程度依赖于报纸、电视、广播电台等传统的信息渠道。社会成员的政治参程度在随着互联网大时代的带动而不断加深,网络舆论监督也借助着网络的快捷便利而被人们当作行使监督权利的首选。网络舆论监督促使许多社会事件很快就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自然而然的,人们就会对事件进行分析、讨论,进而让事件得到解决。而这一切只需人们在自家中用电脑或手机连接网络就可以完成。
(三)互动广泛性
网络甫一出现就开始打破传统的媒体格局,变单向的媒体互动为双向或多项的互动。网络中不再有话语
垄断权,每一位网民皆有着双重的身份(媒体信息的接受者和传播者)。网络舆论监督集合了各阶层的言论,参与面十分广泛,在集中多方言论后,影响被关注事件发展的强大社会舆论导向便会形成。在网络中,监
督者与被监督者不存在现实社会中上下级关系,他们的地位是平等的。这一条件大大改善了传统监督方式中由于二者地位不平等而影响监督效率的情况,提高了监督效果。
(四)匿名私密性
与现实生活不同的是,网络活动的空间是在虚拟自由的电子空间。互联网没有可被触摸的形态,也没有具体的时空位置,具有天生的虚拟性和隐匿性。在网络中,网民的真实身份、年龄、社会地位等具体信息都可以被网络掩盖,以一个匿名的身份进行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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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这样的特性帮助网民剔除了对现实中的顾虑,避免了网民遭到被监督者的打击报复,使网民更勇于加入到网络中去发出自己的声音,去揭露现实中的问题。例如前段时间许多娱乐圈明星被举报聚众的事件,就有网民在其中监督的影子。目前我国这种通过网络舆论进行的人民监督已经形成了一定良好的规模。
二、当下网络舆论监督现存的问题及其成因(一)主体层面
首先,网络舆论监督参与主体的身份模糊,没有明确的法律意义,不利于网络舆论监督制度化发展。在网络中,网民必然是最根本的单位,且是与现实中公民相对应的。而网民虽然也可以是传统意义上实名的公民身份,但在严格意义上讲,我国目前在网络中参与政治生活的网民并没有确切的法律意义,对于其身份的界定也十分模糊。
其次,网络舆论监督主体自身素质参差不齐,导致经常有极端言论和过激行为出现。这个问题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网民年龄分布在16-29岁的青年,这个年龄段的人思想固然活跃,但难以避免的就是会有些不成熟,在一些煽动性较强的言论下容易盲目附,进一步发展成在网络中宣泄自己的负面不满情绪、散布谣言的情况。
最后,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分布及构成不平衡,导致网民体的代表性不高。我国网民数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计算机的普及在迅速增长,但其分布存在很不平衡的状况。我国网民主要分布在经济开放且发
达的省市如北京、上海、广东等地,而相对落后和偏远的省市普及率还不及全国平均水平,如甘肃、新疆、西藏等。这种不平衡分布和体构成的片面性,致使网络舆论监督在某些不发达地区难以起到良好的作用,民众价值倾向产生偏失。
(二)媒介层面
马克思曾将新闻业看作自身拥有“高贵天性”,且不等同于一般的行业,它高贵的天性即是其社会责任。我国的媒介在新时期政经体制改革的带动下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但责任缺失的情况存在于媒介履行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之时。网络媒介也同样存在着责任缺失的问题,尽管它是一个新生的媒介。
而网络媒介缺失社会责任的主要缘由有以下几点:第一,网络职业体的道德及素质缺失。现今社会氛围浮躁,致使一些网络职业体对网络中的新闻信息不经核实就肆意传播,更有甚者还夸大其词,捏造事实真相,对舆论造成错误的导向。第二,利益的驱使。许多无良商家为了攫取更多的商业利益,不顾其社会形象及影响力,去捏造虚假信息与谣言、传播低俗的新闻,从而达到增加自身人气,提高广告收益等目的。在这样的环境下,在所难免的就会产生社会责任缺失。这些都造成了网络媒介的社会责任缺失,使网络舆论监督的效率大打折扣。
(三)法制层面
对于网络,国际上存在一个普遍现象,那就是针对网络的立法更新速度永远赶不上网络发展的速度。我国对于网络立法的
缺失,在网络舆论监督的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给个人和社会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比如“”这一情况,只要有一个人的QQ 号码和几张照片,就能把与其相关的大量信息挖掘出来,如家庭住址、家人情况、财产信息等极为隐秘的私人信息,这对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了严重的侵犯。而追究这些现象的根源,则是我国对于网络发展和舆论监督没有相关的政策或是法律法规。
虽然近十年来国家制定过一些与网络信息有交集的法律法规,但并不够完善,而且与网络舆论监督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没有。同时这些法律法规也存在一定问题,首先,其性质多是行政法规,对于重要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指出,仅是泛泛之谈;其次,网络法制环境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对于网络信息的立法也只注意到了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最重要的网络信息安全方面问题的解决办法并没有有效的进展;最后,针对网络舆论监督的相关法制措施比较匮乏。在法制层面存在的这些缺失导致网络舆论监督的运行轨道没有保障,其相应作用也难以发挥得当。
三、当下网络舆论监督存在问题的对策(一)通过道德约束培养高素质的监督参与者
“网络道德,是指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来评价人们的上网行为,调节网络时空中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体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网络世界与现实社会是无差的,个体的道德素
质与教养是十分必要的,而且由于现实法律还无法很好的约束网络,所以要有特定的道德原则来规范网络中人们的行为。
改善参与者的素质也就是要提升网民体的道德教养水平,将网民的自律精神进行提升强化。自律对于我们任何人来说都是一项应去遵从的道德规范,这是一个要求我们通过自觉去规范自身行为的过程。自律精神的强化是网络道德与网络伦理框架重新构建的首要步骤。道德与法律通常都是约束人们外在行为的方式,而对于内在的行为,只能通过自律才能达到约束目的。就眼下情势来看,我国仍然处在网络社会发展中的初级阶段,网民体对其自身以及体中个体的相互之间,都没有一个统一有效的道德评判准则。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网络社会中的种种行为活动也必然要有相应的准则去对其形成约束。自律是网民的在网络中活动的根本,再辅以道德的约束,将网络建设成一个传播健康先进文化、发挥监督作用的良好平台。
(二)增强网络媒介的社会责任意识
网络媒介和传统媒体一样承担着其应有的社会责任,但由于网络媒介的约束机制并不完善,所以有的网络媒介就忽视了自身应承担的责任,这是一个十分严重的现象。要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首先要提高其自律性。这就要求网络媒体能清晰认识到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在报道和传播信息新闻时能尊重事实真相,不能为了追求利益不择手段地去混淆大众的视听。网络的开放自由性致使每时每刻都会有超量的信
息在网上传播,而这些信息中传统媒体提供一部分,剩下的一大部分都由广大的网民提供。在这样庞杂的信息中,难以避免会有虚假信息的出现,在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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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发现时就会被删除,但是网络中信息传播速度极快,在删除之前总会被其他媒体传播出去,这对于网络信息的把关来说难度就更大了。所以网络经营者有必要建立相应的自律规范,网络媒介要严格自律,把国家和广大人民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承担起应有的社会责任。
另一方面还要强化网络媒体的素质培养。当下我国的网络媒体人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所以网络媒体进行媒介素养教育很有必要,提高其业务能力和信息采集能力也要同时进行。
(三)完善网络舆论监督的相关法制
我国网络普及率已经近50%,网民体的总量每天都在大幅增长,因网络而生的负面影响也在逐期增多,建立一个完善的网络舆论监督法制体系对于减少其负面效应有着至关重要的作业。与道德约束不同,
法律法规是强制性规范,是网络安全的底线保障,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约束,网民的网络活动以及网络技术将会变得杂乱无章,就算是拥有高技术和高管理水平也不是可靠的。我们通过法律法规的条例来得知何种行为是被允许的,又有何种行为是被禁止的,而且只要触犯到了法律,就无法避免地要去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在网络舆论监督的运行过程中,一定要有十分强力的制度去保驾护航,而只有通过立法才能将制度确立下来,继而由司法去将其进行落实保障。所以说网络环境中确立法律法规的作用就是将一条防线设立在网络舆论监督之中,同时有效地起到了约束和预防的作用,换言之,只有在法律上给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隐私权等犯罪行为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网民在网络社会中的一切行为才能够真正达到有法可依的状态。
针对我国目前的网络立法工作,首先,我们必须针对网络侵权、犯罪进行比较系统、完整的立法。在不违背互联网立法的宏观性、时效性、国际性以及针对性原则的条件下,出台一部囊括互联网信息技术及社会政治民主的基础法律。其次,有关互联网的立法要能与已有的法律法规形成协调互补的关系,整合现行的法律,在相应程度上对法律规范的韧性进行合理地强化,对网络舆论监督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出明确地界限划分,同时对其监督主体所拥有的权利以及应尽的义务也进行一个范围划分,加快与之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作的进展速度。
参考文献:
[1]林凌.论网络舆论的基本特征.东方论坛.2007.[2]马静.中国网络舆论监督的现状及对策.中南大学.2007.[3]刘柏林.论网络道德建设.武汉理工大学.2002.
普遍性约束,婚姻出轨当然是可能的。除了婚礼的外在形式说之外,更为极端的观点是:隆重的婚礼甚至会冲淡感觉的爱的真挚,也就是认为婚礼仪式是多余的。如果感觉的爱是婚姻的本质,婚礼仪式是多余的,那么就存在这样一种可能,即男女双方此时相爱可以结婚,彼时感觉的爱消失就可以为了性享乐而出轨。所以认识不到婚礼的神圣性,是对婚礼特有的伦理意义的虚无。婚礼的神圣性并不在于举行了婚礼的此时,而是说婚礼把这种伦理神圣性带入婚姻的始终,根本就没有为婚姻出轨行为留下任何的时间间隔,婚姻出轨行为亵渎了婚礼的神圣性。婚礼如果只是外在的形式,并不具有对男女双方的伦理约束,婚姻出轨行为则是很自然的事。对于那些认为婚礼只是外在形式说的人来说,黑格尔又一次气愤的说:“这种论据对于诱奸者来说原不生疏”
;“畜妾”也是一夫一妻制的否定形式,是以
男子为中心的多妻制,这是一种不合理的婚姻形式。因为“畜妾主要是满足自然冲动,
而这在婚姻确是次要的”
[德]黑格尔著.贺麟、王玖兴译.精神现象学(下).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3
.[法]米歇尔・福柯著.佘碧平译.性经验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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