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情法治研究
网络舆情法治研究
马荔,李欲晓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0876)
【摘要】文章以各国网络舆情相关立法为理论基石,以我国网络舆情发展状况为时代背景,探讨我国网络舆情
的立法现状.文章认为网络舆情的表达自由是公民在网络空间中享有的宪法性的基本政治权利,当且仅当网络舆情表达
自由权利的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权利相冲突时,才能对其予以限制.当社会利益,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发生重叠
或冲突时,应把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作为解决利益冲突和法益权衡的指导性原则.网络舆情虽然至关重要,但不能成为是
非公正,案件判决的唯一标准,更不能成为政府立法决策的唯一依据. 【关键词】网络舆情;立法现状;公共利益;政府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2768(2010)05—0176—03
舆情是和谐社会的晴雨表,舆情的变化反映了社会公众对
我们党建设和谐社会的态度和意见.网络舆情正作为一块正在
加速膨胀的思想阵地,越来越成为人们表达个人意愿的渠道,
网络舆情的爆发也以”内容威胁”的形式逐渐对社会公共安全
形成威胁.为实现和谐社会这一目标,我们要认真做好舆情研究工作,这对于建立执政党和政府与民众之问的良好联系,获得各项法律法规,制度,政策措施等实施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解决民众的利益问题,以及推动民众参政议政,保持国家政权长治久安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含义.
一
,网络舆情
(一)舆情
舆情指国家管理者在决策活动中所必然涉及的,关平民众
利益的民众生活(民情),社会生产(民力),民众中蕴涵的知识
和智力(民智)等社会客观情况,以及民众在认知,情感和意志的基础上,对社会客观情况以及国家决策产生的主观社会政治态度(民意).简而言之,广义的舆情,就是指民众的全部生活状况,社会环境和民众的主观意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社情民意”.[11
(二)网络舆情
网络舆情是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公众对自己关心或
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共事务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它具有自由性与可控性,互动性与即时性, 丰富性与多元性,隐匿性与外显性,情绪化与非理性,个性化与体极性化等特点.主要通过,新闻组,IM,BBS,Blog 和Wiki等途径传播.[21
二,网络舆情之法律历史沿革
现今的网络舆情的雏形,可追溯到自古以来人们对表达自
由一直的理解与追求.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出版自由的国家.1694年,英格兰国会拒绝出版许可法令继续生效,对出版
物的事先限制终于寿终正寝.1791年,法国第一部宪法吸收人
权宣言的内容,规定了保护表达自由的条文,这是世界历史上
第一次在成文宪法中对表达自由做出保护性规定.[31在保护表达自由权方面具有tf£界影响的美国,在言论表达自由的法律保护上却历经了波折.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没有把《独立宣言》和当时一些州宪法中所肯定的民主权利包括在内,遭到广大人
民众的强烈反对.后来在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压力下和1789
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下,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
通过l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
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41其中第一修正案是保护精神自由权的条款,从此,保护言论表达自由的事先
不受限制的法律原则在美国得以确立.
我国网络舆情的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建设有着悠久的历史,
自1996年以来,我国政府己经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有关计算
机及互联网的法规和条例,如《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
网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公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于2008年
5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建立舆情汇集和分析
机制,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把建立和完善舆情信息汇集和
分析机制作为一种制度性的设计和安排,标志着党对舆情及网
络舆情研究重要性的进一步认识.[51
三,网络舆情的法律现状
(一)各国立法状况
1.德国.德国采取的是宪法保护和普通立法规制相结合的
方式.宪法保护方面,德国《基本法》构成了德国宪政体系的基
础,也是言论自由保护的基础.德国《基本法》第5条指出:”每
个人都有权在言论,文字和图像中自由表达和传播其见解,并
从通常可获得的来源中获取信息.通过广播和摄像的出版自由
和报导自由必须受到保障,并禁止审查.根据普遍法律条款,为
【收稿日期】2009—12—28
【作者简介】马荔,女,天津人,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民商法;李欲晓,男,安徽人,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院长,研究方向:网
络法,信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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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青年的法律条款及尊重个人荣誉之权利,上述权利可受到
限制.”
普通立法规治方面,为了阻止激进的网上宣传,德国通过
了《信息和传播服务法》(ICSA,又称《多元媒体法》).作为欧洲
第一个全面规制网络内容的立法,《多元媒体法》在三个主要方面对德国的互联网控制产生影响.第一,它对ISPs加强了对非
法内容传播的责任,比如说对有关纳粹复兴内容的传播,”将会
使用该法律”,”可以技术性地阻止其传播”.第二,它通过法令
设定特定的”网络警察”监控危害性内容的传播.第三,《多元媒体法》将在网上制作或传播对儿童有害内容的言论视为一种犯罪.在德围所认定并强烈坚持的民主下,法院对有关网络言论
采取了严厉的监控措施,而且支持此类法规的适用性.[61
德国是西方民主国家中第一个对网络危害性言论进行专
互联网出现雏形门立法规制的国家,也是西方民主国家中第一个因允许违法网络言论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行政归罪
的国家.在德国的社会价值取向和德国的权利自由保护方式下,网络言论受到立法的严格规制.
2.美国.美圉的权利保障模式基本t可以说是绝对保障模
式.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了史称”权利法案”的10 条宪法修正案.它的主要内容为,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
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等.fI从此,保护政治表达自由的事先不受限制的法律原则在美国得以确立.1919 年,美国奥利弗?霍姆斯大法官,在申克诉美利坚合众国一案
中,确立了着名的”明显而当前的危险”原则.从此,政治表达自
由的立法和司法原则在美国得到了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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