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之路
作者:田泽华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4
        网络争端解决机制,简称ODR,是一种新兴的且正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伴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迅速普及,我国的网络争端解决机制也将迎来其高速发展时期。但由于我国的高端信息技术还不够发达,网络争端解决机制的公众普及程度较低,我国网络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仍然面临诸多问题。因此,只有积极引进相关技术,鼓励私营企业投入,同时推行由政府主导向间接调控转变的网络争端解决机制,才是长久发展之道。
        关键词 网络争端解决机制 发展 政府主导
        作者简介:田泽华,澳门大学高级法律研究所助理,澳门大学国际商法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53-02
        一、网络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现状
        网络争端解决,英文名称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ODR,是一种新兴的争端解决机制。网络争端解决的概念较为宽泛,它包含了多种形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和诉讼程序。一般来说,它是指那些将因特网、、数据流媒体及其他信息技术纳入争端解决过程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整个网络争端解决过程中,当事人不必亲自出席,仅仅依靠网络的连结就可以实现纠纷解决的目的。 广义上说,利用远程通信技术进行的网上磋商,网上调解,网上仲裁乃至网上开庭,都属于网络争端解决的范畴。
        网络争端解决机制的诞生可以追溯到1995年,Villanova大学实验性地创立了Virtual Magistrate项目。这是一个网上仲裁项目,它利用和邮寄名单服务程序作为仲裁交流的方式。经过十七年的发展,网络争端解决现在已经进入商业化阶段。伴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金额较小且争端双方距离较远的纠纷越来越多,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再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网络争端解决机制以其程序灵活、成本低廉、无需当事人亲身参与等特点,在处理此类纠纷上展现了巨大的优势。因此,越来越多的商事企业投入到网络争端解决行业中。它们或依附于电子商务巨头(如SquareTradeeBay的合作),或建立第三方独立的纠纷解决体系(如SmartSettleCyberSettle),为解决此类电子商务纠纷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我国的网络争端解决机制起步较晚,虽然发展相对迅速,但距离欧美发达国家仍有差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是目前我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公司,其为大量B2CC2C电子商务提供交易平台。同时,为了更好地提供服务,以吸引更多消费者,淘宝网还建立了支付宝担保交易、卖家信用累计及消费者维权投诉等一系列纠纷防范及争端解决机制。其中,消费者维权投诉机制给予买卖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以及淘宝客服介入解决纠纷的空间,可以看成是网络争端解决机制的雏形。除此之外,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98月颁布了《网上仲裁规则》,至此,我国正式进入了网上仲裁的时代。其中,《网上仲裁规则》的第一条即明确规定:本规则适用于解决电子商务争议,也可适用于解决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的其他经济贸易争议。然而,相比网络争端解决机制最先出现的美国,我国网络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仍然十分落后。
        二、制约我国网络争端解决机制发展的因素
        科技,在网络争端解决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人甚至将科技称作网络争端解决中的第四方。而这也是网络争端解决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最大的区别。目前网络争端解决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三种运行模式:报价请求处理模式(Blind Demand/Offer Claim Settlemen
t),在线纠纷处理模式(Online Dispute Handling Service),以及和解支持处理模式(Decision/Negotiation Support Systems)。其中,除了在线纠纷处理模式仅依靠、网络视频等基本传输技术支持外,其余两种模式都需要有针对网络争端解决发明的特殊程序,当前知名的一些网络争端解决机构甚至都拥有其自主知识产权的争端解决引擎。因此,完善的网络争端解决机制离不开先进科技的支持。而在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技术仍大大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受此制约,我国的网络争端解决机制亦迟迟未能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除却科技,另一个影响网络争端解决机制发展的因素就是公众的信任。北美洲虽然已经有了Cyber SettleSmart Settle这两个世界一流的网络争端解决机构,它们的发展仍然受到公众信任的影响。一方面由于现有的网络争端解决机制多数为私人企业建立,其权威性和公信力不高;另一方面,高度依赖于虚拟的网络科技也影响了人们对这一新兴机制的信任。加之目前对网络争端解决机制有充分了解的民众并不太多,网络争端解决仍然没有实现大范围的普及。在我国,了解网络争端解决机制的民众本身就不多,而亲身应用过这一机制的人就更是少之又少了。普及度不高加上缺乏公众的信任,我国网络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也面临着诸多困难。
        再次,由于网络争端解决具有不必当事人亲自出庭、超越国界、成本低廉等特点,特别适用于解决跨国经济类纠纷。因此,网络争端解决的国际性十分重要。一个完善的网络争端解决机制应当尽力满足各个地区不同体的需求,让当事人更加方便地使用,同时将自身业务延伸到尽可能多的地方。目前较为成功的国际网络争端解决网站,如Cyber SettleSmart SettleSquare Trade,均以英文作为通用语言,同时接纳世界各地的使用者。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建立一个完善的国际性的网络争端解决机制,面临许多困难。首先,目前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认为我国仍然存在计划经济的成分。而意识形态的不同更使得西方国家普遍对我国的司法公平有所怀疑。因此,建立一个能够吸引不同国家当事人使用的网络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来说,十分困难。其次,我国目前的政策仍是或多或少的倾向于保护国有企业,各类私企的发展受到制约,而网络争端解决机制的繁荣离不开众多电子商务企业的百花齐放,更离不开众多私人企业的支持。因此,如何克服各种困难,在我国建立起能够处理跨国纠纷的网络争端解决机制是一项挑战。
        三、我国网络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之路
        基于网络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现状及面临问题,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网络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首先,我国在报价请求处理模式,这一网络争端解决机制中仍为空白。为了发展我国小额网络争端解决机制,应尽快建立类似机制。国际上,Cyber Settle是这一机制的典型代表,它专为处理小额数据性争议提供解决方法。这一争端解决机制主要依靠其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争端解决引擎,前期的争端处理程序均由引擎自动运行,并不需要人工帮助,成本低廉。由于Cyber Settle的网络争端解决机制易学易掌握,在工作人员介入前的争端解决程序还是免费的,因此吸引了大批小额数据性争端的当事人使用这一机制。由于这一机制与其他几种网络争端解决机制相比技术含量不太高,成本相对低廉,可以吸引大批使用者,我国有必要尽快引进这一机制。
        其次,结合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考虑,建议在我国网络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初期,加强政府支持。从很大程度上来说,政府都是争端解决机制较为理想的建立与维持者。一方面,政府本身肩负着维持社会平稳运行的职责,而争端解决则是维持社会稳定的必经之路。另一方面,政府作为中立方,对争端解决的结果没有利益倾向,因此在其支持下的争端解决机制更易得到争端双方的信赖与支持。对我国来说,政府作为资历与财力雄厚的中立第三方,支持建立本国的网络争端解决机制,能够更好地推广网络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运用以及增强人们对这一机制的充分信心。除此之外,我国私营企业相对较弱的地位以及自上而下制度建设的
习惯,均决定了政府介入网络争端解决机制发展的必要性。就我国目前来说,在网络争端解决机制尚为空白的情况下,由政府直接介入,投资支持兴建,将能取得最大的成效。而在我国网络争端解决机制发展成型之后,政府则应由直接介入变为间接调控,将更多空间留给电子商务企业以及网络争端解决行业本身。
        再次,大力支持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鼓励更多的商务企业投入网络争端解决领域,促进我国网络争端解决机制的长久健康发展。归根结底,网络争端解决机制的出现离不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在线交易的便捷使得小额远距离交易越来越多。而这类交易的纠纷迫切要求更加便捷且成本低廉的纠纷解决模式,以摆脱传统纠纷解决机制对双方当事人同时出庭的要求,真正实现远距离即时解决纠纷的目的。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可以说是网络争端解决机制萌发的温床,大力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才是促进我国网络争端解决机制长久发展的不竭动力。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争端解决机制先天所具有的商业性,也应当鼓励更多的商务企业投入该领域。虽然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网络争端解决机制发展的前期离不开政府的引导与投入,但应当同时注意鼓励更多商务企业投入其中,这对于发挥市场作用的效率优势,在后期减小政府调控压力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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