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理论概述
  在弗洛伊德的学说中,人格被视为从内部控制行为的一种心理机制,这种内部心理机制决定着一个人在一切给定情境中的行为特征或行为模式。弗洛伊德认为完整的人格结构由三大部分组成,即本我、自我和超我。
  所谓本我,就是本能的我,完全处于潜意识之中。本我是一个混饨的世界,它容纳一团杂乱无章、很不稳定的、本能性的被压抑的欲望,隐匿着各种为现代人类社会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所不容的、未开发的本能冲动。本我遵循"快乐原则",它完全不懂什么是价值,什么是善恶和什么是道德,只知道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不惜付出一切代价。  自我是面对现实的我,它是通过后天的学习和环境的接触发展起来的,是意识结构的部分,自我是本我和外界环境的调节者,它奉行现实原则,它既要满足本我的需要,又要制止违反社会规范、道德准则和法律的行为。
  超我,是道德化了的我,它也是从自我中分化和发展起来的,它是人在儿童时代对父母道德行为的认同,对社会典范的效仿,是接受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社会理想的影响而逐渐形成的。它由道德理想和良心构成,是人格结构中专管道德的司法部门,是一切道德限制的代
表,是人类生活较高尚行动的动力,它遵循理想原则,它通过自我典范(即良心和自我理想)确定道德行为的标准,通过良心惩罚违反道德标准的行为,使人产生内疚感。
  弗洛伊德认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本我不顾现实,只要求满足欲望,寻求快乐;超我按照道德准则对人的欲望和行为多加限制,而自我则活动于本我和超我之间,它以现实条件实行本我的欲望,又要服从超我的强制规则,它不仅必须寻满足本我需要的事物,而且还必须考虑到所寻的事物不能违反超我的价值观。因此,在人格的三方面中,自我扮演着难当的角,一方面设法满足本我对快乐的追求;另一方面必须使行为符合超我的要求。所以,自我的力量必须强大能够协调它们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否则,人格结构就处于失衡状态,导致不健全人格的形成。
  弗洛伊德思想发展的早期,他把地形学的概念和方法运用于心理学,将人的心理活动及其构造划分为潜意识、前意识和意识三个部分,广义的潜意识可以涵括前意识,并注重描述心理的不同深度层次和研究潜意识活动的规律。在他看来,人的心理犹如大海中漂浮的冰山,露出水面的一小部分是意识,隐没在水面之下的大部分则是潜意识,潜意识是意识的基础,不仅个人的行为动机,而且整个人类的活动和文明的发展,都可以在潜意识中到根源。在
弗洛伊德思想发展的后期,通过与不同学派和观点之间的长期论争,他已经不再满足于早期运用心理地形学的观点去描述心理活动的不同层次或不同水平之间的联系;逐步修正和发展自己的学说,侧重于心理活动的动力系统和建立一种新的人格结构模式。
  弗洛伊德认为,完整的人格结构由三大系统组成,即本我、自我和超我。对一个心智健全的人而言,这三大系统是和谐统一的整体,它们的密切配合使人能够卓有成效地展开与外界环境的各种交往,以满足人的基本需要和欲望,实现人的崇高理想与目的。反之,如果人格的三大系统难以协调、相互冲突,人就会处于失常状态,内外交困,活动效率也随之降低,甚至危及到人的生存和发展。
  本我位于人格结构的最底层,靠遗传获得,是人体结构中内在的东西,并有一种精神表达的本能。本我通过冲动性行为和形成意象得以表现,它追求快乐原则。在本我和外部世界之间的精神领域就是自我,它是在本我的基础上分化发展起来的,是在幼儿时期通过父母的训练和与外界打交道的过程中形成的,是人格结构中的"行政管理机构 ",是现实化了的本我,即一方面,它接受本我趋乐避苦的的要求,力图实现本我的意图,另一方面,它必须正视外部现实世界的条件,区分主观心理世界与客观现实世界,从而能动地支配人在现实世界的活
动。超我是道德化了的自我,是从自我中分化和发展起来的,是人格结构中专管道德的司法部门,它是以"自我理想"和 "良心"为尺度,它追求理想原则。
  本我、自我和超我有重要区别而又紧密联系。从区别看,本我代表遗传因素,是一种遗传给人的生物本能;自我主要是由个人经验和社会环境所决定,也就是偶然的、同时代的事件所决定的;超我则代表外部世界的理想,本质上是从他人身上和社会中继承下来的,是父母及父母的替代的影响。从联系上看,自我和超我是在本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衍生物,同时,自我是人格结构的中枢系统,是人们行为和动机的控制器和调节器,它不停地周旋于本我、现实环境和超我三者之间,平衡和协调它们的关系,承受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挑战,最大限度地避免自我的焦虑和解体。超我是从自我中分化出来的,它是社会文化传统的卫道士和道德规范的仲裁者,把自己的好恶强加给自我。
  弗洛伊德认为,人格结构不是一种静态的能量系统,而是一种动态的能量系统,它一旦形成,便处于不断的运动、变化与发展之中。人格的形成和发展的根本动力来自心理能量,心理能量来自本能,即人的欲望与冲动。本我是心理能量的储藏库。它通过反射活动和愿望满足来释放能量。在本我释放能量的过程中会遇到自我和超我的阻力,如果本能冲破阻力,自
我的理性活动过程便遭受破坏,如果冲破受挫,本我的能量就转化为自我和超我活动的原动力。弗洛伊德认为,无论是个体的成长发育,还是整个人类认识的发展,都是自我逐渐征服本我、打破本我"自恋"状态的过程。正是由于自我对心理能量的充分而有效的约束和控制,形成新的对象性发泄作用,使人们能够将满足本能之外的能量用来发展人的心理过程,使能量从本我的非理性心理过程转化为理性心理过程。超我的自我理想和良心具有奖励和奖励机制,它把能量投入到对理想的能量发泄作用上。概括地说,心理能量通过求同机制由本我进入自我、再进入超我,心理能量同样遵循能量守恒与转换定律,它在人格中的不同分布状态决定着一个人行为活动的本质。
  本我只有能量发泄作用,而自我和超我同时具有能量发泄作用和反能量发泄作用。能量发泄作用的与反能量发泄作用之间的矛盾,使人内心产生焦虑。焦虑是一种痛苦的情绪体验,它起到一种类似警告信号的作用。弗洛伊德认为,焦虑可以分为三类:现实性焦虑、神经性焦虑和道德性焦虑,它们分别是自我对环境、本我和超我的一种恐惧。弗洛伊德认为,人格的变化发展是人们努力缓解和消除挫折、冲突、痛苦和焦虑等心理过程中,通过一些顺应和克服心理障碍的方法使人格的作用保持连续性与规律性,并最终形成个人的独特人格,这些方法主要是:求同作用、移置作用与升华作用。求同是指一个人把某个外界事物的特点,特
别是其他某个人的特点,纳入到自己的人格系统中。弗洛伊德认为存在四种求同类型:自恋性求同作用;目标定向性求同作用;对象丧失性求同作用;强制性求同作用。移置是指心理能量从一个对象改道注入另一个对象的过程。如果替代对象是社会文化领域的较高目标,这种移置作用就被称为升华作用。弗洛伊德认为,本能的升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来源。除了上述肯定现实的方法来消除心理紧张外,人们还可以采用否认现实的方法来减轻人的焦虑,这就是自我的防御机制,它包括压抑机制、投射机制和反向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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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洛伊德人格结构理论的演变
  1、早期的"二部人格结构"说 它由( )构成
  弗洛伊德早期的人格结构属于以无意识为主的无意识、意识二部结构。最初,弗洛伊德认为人格结构是由无意识和意识两个层次构成的,即意识层和无意识层。他说:"精神分析的第一个令人不快的命题是:心理过程主要是无意识的,至于意识的过程则仅仅是整个心灵的分离的部分和动作。"1 弗洛伊德强调人的心理过程主要是无意识,而意识的过程则是由无意识
的过程衍生的,但因为它的意识层又包括前意识层,所以实际上他把人格分为无意识、前意识和意识三个层次。
  无意识或称潜意识,是弗洛伊德论述最多的部分,也是他早期人格结构理论的核心。按照弗洛伊德的观点,无意识是精神活动的主要方面,是人本身没有意识到的、内心的、隐蔽的、深沉的部分。无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精神状态、心理过程。它包括人的各种原始本能冲动和与本能相关的各种欲望,是"由本能冲动构成"的,这其中尤以被压抑的欲望-性欲为主。这些冲动和欲望,由于不能被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法律所见容而得不到自由的表现,被压抑或排斥到意识域下。但被压抑的欲望并没有消失,而是在无意识中仍然活动着,以求满足。无意识是心理的深层基础和人类活动的内驱力,它支配着人的行动。
  前意识是指处于潜意识和意识之间的心理现象,它是人们能够召唤的记忆。前意识没有浮现出意识表面,履行"检察官"的职责,即不让潜意识的本能和欲望随便侵入意识之中。但是当"检察官"丧失警惕时,先前被压抑的本能或欲望就会伪装成精神病、过失、梦、俏皮话等形式迂回地渗入意识。
  意识,一般指自觉的心理活动,即人对客观现实的自觉的反映,也就是有意识的反映。意
识是随时可以直接被感知的心理部分,他负责调节进入意识的各种映象,压抑心理中那些先天的、兽性的本能和欲望。在弗洛伊德看来,意识只是人的精神结构中很小很微弱的一部分,它源于无意识。他认为:"意识效果只是潜意识的一个遥远(按即次要的)的精神产物,而后者不单是以此种方式呈现在意识界,而且它的出现与运作常常为意识所不知"。
  对于潜意识、前意识和意识的关系,弗洛伊德是这样描述的:"潜意识的系统可比作一个大前房,在这个前房内,各种精神兴奋就像许多个体,互相拥挤在一起。和前房相毗连的,有一较小的房间,像一个接待室,意识就停留于此。但是这两个房间之间的门口,有一个人站着,负守门之责,对于各种精神兴奋加以考查,检验,对于那些他不赞同的兴奋,就不许他们进入接待室。""但是就是被允许入门的那些兴奋也不一定成为意识的,只是在能够引起意识的注意时,才可成为意识。因此,这第二个房间可称为前意识的系统。"4 弗洛伊德认为,意识是人的心理状态的最高形式,它控制无意识,使无意识留在最底层。
  2、晚期的"三部人格结构"说
  晚期,弗洛伊德在《自我与伊底》(1923 年)中提出了新的"三部人格结构"说,即认为人格是一个整体,这整体包括了三部分即本我、自我和超我。这三个部分互相影响,在不同的
时间内,对个体行为产生不同的支配作用。
  本我:也称"伊底"(id),是人格结构中最基本、最原始的部分。本我由遗传本能、欲望所组成,如饥、渴、性,是一种未知的控制力,肉体是它的能量源泉。本我的唯一机能就是直接释放心理能量或降低紧张,并由此得到快乐的满足。它在要求满足方面没有是非观念,不考虑道德约束。本我的这种机能履行了生命的第一原则,即快乐原则。弗洛伊德说:"我们整个心理活动似乎都是在下决心去乞讨快乐而避免痛苦,而且自动的受唯乐原则的调节。"
  自我(ego):是意识的结构部分。它是在本我与现实的接触中,本我的一部分经历了特别的发展而产生的专门的组织。自我处于本我和外部世界之间,是理性的、意识的现实化的本我。弗洛伊德说:"每个人都有一些心理过程的连贯组织,我们称之为他的自我。意识就隶属于这个自我。"6 自我是按"现实原则"活动的,它的心理能量大部分消耗在对本我的控制和压抑上,基本上是人格的"执行者"。
  超我(super-ego):由自我理想和良心组成,代表社会道德标准,是人格中专管道德的司法部门。超我是从自我中分化出来的、道德化了的自我,处于人格的最高层。他是个体在生活中接受社会文化道德规范的教育而逐渐形成的。超我遵循"至善原则",监督管制本我活动,
并指导自我,它具有下列三种功能:(1)抑制本我的不容于社会要求的各种行动,特别是性欲和攻击行为,因为这两种行为最受社会谴责。(2)诱导自我,用合乎社会规范的目标代替较低的现实目标。(3)使个人向理想努力,达到完善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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