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勘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12.31
∙【字 号】青自然资规〔2020〕6号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绿勘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QHFS12-2020-0006
青自然资规〔2020〕6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事业局、厅机关有关部门、有关地勘单位:
为规范全省绿勘查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全力推动我省地勘工作绿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青海省绿勘查管理办法》,已经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青海省绿勘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切实做好地质勘查工作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力推动我省地勘工作绿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勘查,是指以绿发展理念为指导,运用符合科学、高效、环保等要求的方法、技术和设备,在地质勘查各方面和全过程中最大程度地控制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实现地勘工作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的勘查模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省内开展的所有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地勘项目”),包括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市(州)级财政、县级财政及社会资金出资的项目。
第四条 绿勘查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分级管理,一岗双责” “保护中勘查,勘查中保护” “谁勘查谁负责,谁破坏谁治理” “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的原则,与地质勘查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设计、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职责:
(一)研究制定全省绿勘查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完善全省绿勘查管理机制。
(二)负责全省绿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协调解决全省绿勘查重大问题。
(四)组织推荐绿勘查示范项目。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所有地勘项目绿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协调辖区内地勘项目外部环境,保障绿勘查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条 青海省地质调查局职责:
(一)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优化全省绿勘查地质工作总体布局。
(二)研究探索和推广运用绿勘查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
(三)负责省级财政地勘项目的绿勘查审查、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价实施成效。
(四)协助对中央财政和社会资金地勘项目绿勘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地勘事业局职责:
(一)研究制定局系统绿勘查管理制度。
(二)负责局系统内承担实施地勘项目的绿勘查监督管理、检查验收、考核奖惩。
(三)组织开展局系统绿勘查工作部署、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
(四)推广绿勘查新经验、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
(地勘事业局是指:青海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青海省有地质矿产勘查局、青海省核工业地质局、青海省环境地质勘查局及中央驻青地勘事业单位。)
第九条 勘查单位和探矿权人职责:
(一)负责绿勘查的组织实施,履行绿勘查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制定本单位绿勘查管理制度,建立绿勘查责任制。
(三)因地制宜,编制地勘项目绿勘查方案,并严格执行。
(四)开展绿勘查技术方法的有效性研究。
第十条 项目组职责:
(一)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绿勘查方案,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优化绿勘查方案,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
(二)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整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三)负责整理本项目绿勘查资料,总结绿勘查工作。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绿勘查工作贯穿于地勘项目立项、设计、实施、报告编写等各个阶段。
第十二条 地勘项目立项、探矿权人取得探矿权后,应组织勘查单位进行野外初步踏勘,大致了解生态环境基本情况,初步拟定绿勘查方案。
第十三条 地勘项目设计编制时,勘查单位和探矿权人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进行野外详细踏勘,开展自然生态环境现状调查,掌握工作区自然地理、植被分布等基本情况,划分自然生态环境景观,了解以往勘查开发遗留的各类工程现状。
(二)在项目设计(方案)中单设“绿勘查专章”,明确绿勘查工作思路、工作部署、拟采用的绿勘查方法、技术及设置的工作量,制定切合工作区实际的绿勘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恢复治理方案。
vimeo 0006解决方法 第十四条 地勘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将“绿勘查专章”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绿
勘查方案不合理的,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地勘项目实施前,勘查单位和探矿权人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进行绿勘查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绿勘查和环境保护意识,熟悉掌握项目地质工作内容和绿勘查要求,落实绿勘查责任人及岗位职责。
(二)及时将项目设计(方案)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地勘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和探矿权人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设计制定的绿勘查方案,确因地质条件或自然环境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设计执行时,须及时调整优化绿勘查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驻地建设、道路修筑和各类工程的施工,应尽可能避开植被发育地区;施工时尽量采用先进、适宜的工作手段和仪器设备,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对绿勘查各项工作的安排部署、施工方法、采取措施、实施成效及监督管理等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拍摄各项工程实施前后对比影像,形成绿勘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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