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1.21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
、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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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23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1月21日
 
附件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内涵】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决策、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是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前款规定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企业、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项目建成后能够产生经营性收入的项目。
  第三条【适用外延一】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主要投向《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并通过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社会投资。
  第四条【适用外延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出资人代表】作为资本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国家资本金,由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政府出资人代表原则上应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六条【出资人权利和义务】政府出资人代表对项目建成后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国有产
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法人章程规定,行使有关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条【立法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审批权限】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以下资本金注入项目:
  (一)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中央本级项目;
  (二)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统筹的项目;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
  (四)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权限文件中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其他重大项目。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批准。
  对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但在下达的投资计划中明确由地方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规定权限,并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审批。
  第九条【专项管理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应当在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明确资本金注入项目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作为各专项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第十条【信息公开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审批等情况,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项目决策注入
  第十一条【审批内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原则上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国家对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申报程序】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在线平台】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项目代码,并通过在线平台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批准情况等,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申报主体】中央管理企业申请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联合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或附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投资建设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目,由该部门申报。
  地方申请应当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资本金注入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初审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五条【编制主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信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阐述申请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理由和依据,提出出资人代表和项目法人的初步建议。拟新组建项目法人的,应当提出项目法人的初步组建方案。
  第十七条【项目建议书审批】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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