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新发235号文要求加强反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
2017-11-10 13:58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反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以下简称《235号文》)。该文件为落实风险为本工作方法,指导反义务机构(以下简称义务机构)进一步提高反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有效性,就加强反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和执行标准。
  客户身份识别的定义与概念
  鲁政先生在《反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设计与实务操作技巧》一书中曾指出,在我国反语境中,“客户身份识别”与“客户尽职调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或“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等词汇基本上是可以通用的,意指金融机构在勤勉尽责的基础上采取(甚至是穷尽一切)合理手段了解客户身份信息及其交易情况,以预防及其他违反犯罪活动发生。
  国际反监管标准中,例如FATF颁布于2012年的《新40项建议》则对“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识别”等概念做了明确的区分。简单说来,客户身份识别一般指对客户身份的辨
别审查,并可进一步细化为身份辨识(Identify,即了解客户的身份信息)和身份信息确认(Verify,即确认所掌握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除此之外,客户尽职调查还包括持续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可疑交易监测等方面的要求。换言之,客户尽职调查包含客户身份识别,两个概念有着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但需要强调的是,所谓“客户身份识别”并不可以望文生义并片面地理解为“识别客户的身份”,也就是说,金融机构不仅要了解静态的人(客户),而且还要关注人员的行为动作(即交易);不仅要了解眼前看得见摸得着的事物,还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探求交易的真实目的,判断交易的真实性质,是否是为了,是否是存在。
  当前,无论是我国现行的反监管体系,还是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新40项建议》为代表的反国际标准,均已将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资料和交易保存制度以及金融机构反内控制度要求等监管制度作为金融反制度的核心内容或基础框架。在这种体制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又居于核心地位,事实上,所谓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无外乎客户身份识别的结果,没有对客户的了解、没有对交易目的的分析、没有对交易性质的定性,就难以产生导致可疑交易报告提交上报的“合理理由”,也将会使得金融情报的意义渐趋薄弱,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金融机构的反工作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客户身份识别或者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235号文》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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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FATF的计划安排,中国将于2018年夏季接受第四轮互评估(评估报告预计将于2019年春季发布)。也正因为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在反反恐怖融资机制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在技术性合规的评估过程中,建议10(客户尽职调查)成为了五个核心指标之一,根据本轮互评估方法论,若未能从制度上未能明确客户身份识别的有关合规要求,那么,将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部分合规”甚至“不合规”,所以说,央行的本次发文亦顺应了这一外在要求。
  去年9月时,FATF曾向G20集团提交了一份具体的报告建议,宣布其计划着力加强落实有关法人企业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的国际标准,同时,FATF还决定针对各国执行《关于加强受益所有权标准的文件》的情况进行评估,并会通过后续强化流程(FATF follow-up process)来确保相关缺失得到相应的纠正。其中,至关重要的是,FATF评估的着眼点在于审视各国是否真正有效地落实了相关标准,而不仅仅关注各国法律中是否包括了这些标准。因此,受益所有权的国际标准执行并不只是一个阈值(25%)、一项文件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因此,《235号文》才只是一个起点。
  FATF在2014年时还发布了《有关透明度与受益所有权的指引文件》(Guidance on Transpar
ency and Beneficial Ownership),进一步地将有关建议和标准进行了阐述。该文件就应当如何访问和获取有关公司组织以及股权构成形式等信息也提供了一个循序渐进的指南。而在《235号文》当中,除了首次明确了认定受益所有权的阈值外,还引入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营运集中登记的相关内容。据悉,有关受益所有权信息登记、查询、使用及保密办法,目前正在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之所以需要将受益所有权集中登记,主要是因为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在识别以及核实法人实体的受益所有权时,往往是非常困难的,也充满了诸多挑战:
  1) 复杂法律结构和/或多层公司实体(特别是在离岸主体受不同法律法规要求 - 更不用说那些避税港的情况下)可能会掩盖法律实体的所有权结构。在许多情况下,错综复杂的法人结构以及离岸主体的多层组合往往为、欺诈和创造了一个游乐场,他们可以通过非常可靠的方式消无声息地转移犯罪收益,令人难以觉察;
  2) 具有多层所有权的法律结构或公司实体增加了金融机构需要核实的主体数量;
  3) 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人/公司实体注册机制各具特点,使得金融机构更难获得准确的记录来识别和核实受益所有者信息;
  4) 各国之间缺乏标准化文件,使得履行合规义务和核实受益所有权的工作困难重重;
  5) 在受益所有权便于转让的司法管辖区,金融机构则可能不会意识到这种变化,但是却会影响银行与客户开展业务时的风险处境;
  6) 金融机构在应对特定政策环境变化时缺乏灵活性,而可能会受到监管机构的质疑;
  7) 由于法人结构、公司实体和司法管辖法律层面的复杂化,金融机构可能会发现难以发现可疑模式的变化。
  当前,随着采取基于风险为本的准则来确保遵守当地和全球反条例的趋势,金融机构开始面临着更大挑战,即如何拥有挖掘每一位客户受益所有权复杂结构的能力,以确定满足合规义务乃至严厉的制裁法令。那么,国际上又有过哪些可以值得借鉴的实践呢
  受益所有权集中登记的国际实践
  2015年6月26日通过的欧盟反4号令(the 4AMLD, (EC) 2015/849)第三十款(Article 30)明确了各成员国都应当建立各自的法律体系和监管要求,以将法人实体的最终受益所有人(Ul
timate Beneficial Owners (UBOs) of (legal) entities)的身份资料信息进行集中登记和保存。
  为了提高这方面的透明度,该指令规定所有成员国都必须建立集中登记机制,并存储在其司法管辖下注册的公司“足够、准确和最新的受益所有权信息”。在这些登记体系中,公司也有义务保存相关受益所有权的信息,并向主管当局和欧盟金融情报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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