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约(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文章属性
∙【缔约国】
∙【条约领域】航空运输
∙【公布日期】2010.09.10
∙【条约类别】公约
∙【签订地点】北京
正文
北京公约
制止与国际民用航空有关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本公约各当事国,深为关切针对民用航空的非法行为危及人员和财产的安全与保安,严重影响航班、机场和空中航行的运行,并损害世界人民对所有国家民用航空安全有序运行的信任;认识到针对民用航空的新型威胁需要各国采取新的协调一致的努力和合作政策;并深信为了更好应对这些威胁,迫切需要巩固国际合作的法律框架,防止和制止针对民用航空的非法行为;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下述行为,即构成犯罪:
(一)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人员实施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可能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或
(二)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而使其不能飞行或可能危及其飞行安全;或
(三)以任何手段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可能毁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可能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质;或
(四)毁坏或损坏空中航行设施,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可能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或
(五)传送该人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或
(六)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旨在造成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或
(七)从使用中的航空器内释放或排放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或爆炸性、放射性、或类似物质而其方式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或
(八)对一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在一使用中的航空器内使用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或爆炸性、放射性、或类似物质而其方式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或
(九)在航空器上运输、导致在航空器上运输或便利在航空器上运输:
1.任何爆炸性或放射性材料,并明知其意图是用来造成、或威胁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或损害,而不论是否具备本国法律规定的某一条件,旨在恐吓人,或迫使某一政府或国际组织作出或放弃作出某种行为;或
2.任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并明知其是第二条中定义的一种生物武器、化武器和核武器;或
3.任何原材料、特种裂变材料、或为加工、使用或生产特种裂变材料而专门设计或配制的设备或材料,并明知其意图将用于核爆炸活动或未按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协定置于保障监督措施下的任何其它核活动;或
4.未经合法授权的任何对设计、制造或运载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核武器有重大辅助作用的设备、材料或软件或相关技术,且其意图是用于此类目的;但涉及当事国进行的活动,包括当事国授权的个人或法律实体进行的活动,则不构成3和4目下的罪行,只要运输这类物品或材料或其使用或所进行的活动符合其作为当事国适用的多边不扩散条约包括第七条提到的条约拥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二、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使用任何装置、物质或武器进行下列行为,则构成犯罪:
(一)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对他人实施暴力行为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或
(二)毁坏或严重损坏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的设施或该机场上非使用中的航空器,或扰乱该机场服务,若此种行为危及或可能危及该机场安全的。
三、当情况显示做出的威胁可信时,任何人如果做出以下行为,则亦构成犯罪:
(一)威胁实施本条第一款(一)项、(二)项、(三)项、(四)项、(六)项、(七)项和(八)项中或第二款中的任何罪行;或
(二)非法和故意地使任何人收到这种威胁。
xpath注入与实体有关么 四、任何人如果做出以下行为,则亦构成犯罪:
(一)企图实施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中所列的任何罪行;或
(二)组织或指挥他人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一)项中所列的罪行;或
(三)作为共犯参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一)项中所列的罪行;或
(四)非法和故意地协助他人逃避调查、起诉或惩罚,且明知此人犯有构成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一)项、第四款(二)项或第四款(三)项中所列的一项罪行的行为,或此人因此项罪行被执法当局通缉以提起刑事起诉或因此项罪行已经被判刑。
五、各当事国也应当将故意实施下述两者之一或两者确定为罪行,而不论是否实际已实施或企图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中所列的任何罪行:
(一)与一个或多个人商定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中所列的一项罪行;如本国法律有此规定,则须涉及参与者之一为促进该项协定而采取的行为;或
(二)以任何其他方式协助以共同目的行事的一伙人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中所列的一项或多项罪行,而且此种协助应当:
1.用于旨在促进该团伙的一般犯罪活动或目的,而此种活动或目的涉及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中所列的一项罪行;或
2.用于明知该团伙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中所列的一项罪行的意图。
第二条
为本公约目的:
(一)一架航空器在完成登机后其所有外部舱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其任何此种舱门为下机目的开启时止,其间的任何时间均被视为在飞行中;在航空器遭迫降时,直至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时止,航空器应当被视为仍在飞行中;
(二)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至降落后二十四小时止,该航空器被视为是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期间应当延长至本条第(一)项中规定的航空器飞行中的整段时间;
(三)“空中航行设施”包括航空器航行所必需的信号、数据、信息或系统;
(四)“有毒化学品”指通过其对生命过程的化学作用可造成人类或动物死亡、暂时失能或永久伤害的任何化学品。其中包括所有这类化学品,无论其来源或其生产方法如何,也无论其是否在设施中、弹药中或其他地方生产出来;
(五)“放射性材料”是指核材料和其他含有可自发衰变(一个伴随有放射一种或多种致电离射线,如α粒子、β粒子、中子和γ射线的过程)核素的放射性物质,此种材料和物质,由于其放射或可裂变性质,可能造成死亡、严重身体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重大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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