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户验收和竣⼯验收之间有什么关系
⼀些地⽅和部门,市场准⼊制度管理疏漏,在施⼯企业中出现虚假的有资质⽆能⼒或⾼资质低能⼒的不正常现象,或存在⽆证施⼯、借证卖照、超规定范围承包,或逃避市场管理、私下交易等,必然对建设⼯程质量构成严重威胁,从⽽影响建设⼯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法律咨询:分户验收和竣⼯验收之间关系是什么
xpath注入与实体有关么律师回答:
分户验收与竣⼯验收均是建⽴在建筑⼯程各分部、分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的。但两者有所不同,⾸先验收主体不同,分户验收的主体为建设、监理、施⼯单位和物业公司,竣⼯验收的主体为建设、监理、施⼯、设计、勘察单位等⼯程质量责任主体;第⼆验收对象不同,分户验收适⽤于住宅⼯程,⽽所有建筑⼯程在交付使⽤前均应进⾏竣⼯验收;第三验收阶段不同,分户验收应在施⼯单位提交竣⼯报告后住宅⼯程竣⼯验收前完成,分户验收合格是住宅⼯程进⾏竣⼯验收的必备条件,竣⼯验收是施⼯单位提交竣⼯报告后单位⼯程质量最终验收,竣⼯验收合格是⼯程竣⼯验收备案和办理产权的必备条件;第四验收内容不同,分户验收是涉及住宅⼯程主要使⽤功能及观感质量的验收,⽽竣⼯验收是⼯程质量综合验收(包括实体、观感、质量控制资料、涉及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和抽查结果等)并对分户验收进⾏复核;第五实体检查数量不同,分户验收逐户全数检查,竣⼯验收对实体⼯程抽样检查。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条建筑⼯程勘察、设计、施⼯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企业在⼯程设计或者施⼯作业中,违反法律、⾏政法规和建筑⼯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程质量。
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五条建筑⼯程实⾏总承包的,⼯程质量由⼯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六条建筑⼯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件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七条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件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产⼚、供应商。
第五⼗⼋条建筑施⼯企业对⼯程的施⼯质量负责。
建筑施⼯企业必须按照⼯程设计图纸和施⼯技术标准施⼯,不得偷⼯减料。⼯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企业不得擅⾃修改⼯程设计。
第五⼗九条建筑施⼯企业必须按照⼯程设计要求、施⼯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
第六⼗条建筑物在合理使⽤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程竣⼯时,屋顶、墙⾯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条交付竣⼯验收的建筑⼯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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