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衡阳市蒸湘区胡书盲人按摩中心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7
【案件字号】(2021)湘04民终156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贺清生唐崇高何闰英
【审理法官】贺清生唐崇高何闰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衡阳市蒸湘区胡书盲人按摩中心
【当事人】衡阳市蒸湘区胡书盲人按摩中心
【当事人-公司】衡阳市蒸湘区胡书盲人按摩中心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衡阳市蒸湘区胡书盲人按摩中心
【本院观点】江苏盛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崇川区博元按摩馆分别于2020年12月7日、12日相继在抖音、等网络平台上发布“盲人推拿不等于中医调理”视频,该视频系向不特定人发布并非针对特定的上诉人发布,上诉人与该视频的发布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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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江苏盛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崇川区博元按摩馆分别于2020年12月7日、12日相继在抖音、等网络平台上发布“盲人推拿不等于中医调理”视频,该视频系向不特定人发布并非针对特定的上诉人发布,上诉人与该视频的发布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衡阳市蒸湘区胡书盲人按摩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3: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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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8民初1343号民事裁定;2、指令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对“利害关系”仅负初步证明责任。二、被侵权人是否为特定的个人不是判断有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充分条件。三、从客观事实来看,涉诉视频也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名誉和利益。涉诉视频图文资料给包括上诉人在内的盲人推拿行业和从业者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也使上诉人遭受巨大的精神压力。 综上,衡阳市蒸湘区胡书盲人按摩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衡阳市蒸湘区胡书盲人按摩中心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4民终1561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衡阳市蒸湘区胡书盲人按摩中心。
经营者:胡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衡阳市蒸湘区胡书盲人按摩中心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8民初1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衡阳市蒸湘区胡书盲人按摩中心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8民初1343号民事裁定;2、指令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对“利害关系”仅负初步证明责任。二、被侵权人是否为特定的个人不是判断有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充分条件。三、从客观事实来看,涉诉视频也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名誉和利益。涉诉视频图文资料给包括上诉人在内的盲人推拿行业和从业者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也使上诉人遭受巨大的精神压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苏盛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崇川区博元按摩馆分别于2020年12月7日、12日相继在抖音、等网络平台上发布“盲人推拿不等于中医调理”视频,该视频系向不特定人发布并非针对特定的上诉人发布,上诉人与该视频的发布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
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衡阳市蒸湘区胡书盲人按摩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贺清生
审 判 员 唐崇高
审 判 员 何闰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邓婕晖
书 记 员 邬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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