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特定字体字库软件中汉字不构成侵权
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使用特定字体字库软件中的汉字不构成侵权 
  海民初字第号二审:一中民终字第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设计师齐立在现有汉字的基础上设计了个倩体字,这一字体包容了过去排版文字里所忽略的亲切、幽雅、柔美和华丽,如少女亭亭玉立的倩影似的,给人以美的享受,故取字体名为“倩”XX年9月,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齐立签订字稿购买合同,约定方正公司向齐立支付费用,购买齐立设计的粗倩字体,总字数为字方正公司拥有字稿的所有权,以此为依据开发电脑字库,并对字库享有权利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限定交付的字数变更为个XX年,齐立成为方正公司的员工XX年x月x日,方正公司以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针对方正倩体系列
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登记作品为美术作品该登记证上记载的完成时间为XX年x月x日,首次发表时间为XX年x月x日按照方正公司的介绍,字库的制作过程包括由专业设计师设计风格统一的字体、扫描输入计算机、数字化拟合、人工修字、质检、整合成库、整体测试、商品化等过程  XX年8月,方正公司开始制作销售兰亭字库软件光盘,其中收录了包含粗中细三种倩体的款中文字体,销售价格为元字库光盘包装注明字库可运行于多种系统,并满足用户办公、排版、视频字幕、雕刻、网页设计、平面设计等处理软件对中文字库的要求光盘中有方正公司对用户的许可协议文件,但该协议并非安装时必须点击其中对于前端字库的授权内容为:最终用户可以在一台计算机上使用该软件,可用于计算机屏幕显示和打印机打印输出限制内容为:未经方正公司书面许可,该软件产品的全部或部分不得被仿制、出借、租赁、网上传输;禁止将字库产品的全部或部分用于再发布用途,禁止将本产品字形嵌入到可携式文件中,禁止将该产品使用于网络及多用户环境,除非取得各终端机使用权的授权使用协议书如果用户使用需求超出了本协议的限定,请与方正公司联系以获取相应授权美国公司从方正公司购买了此字库,并受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委托,为其设计了倩体字“飘柔”作为文字商标宝洁公司将倩体字“飘柔”用在自己的洗发液等产品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了上述产品
  XX年5月,方正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飘柔”的行为侵害了其对倩体字库和单字的著作权,家乐福公司销售侵权产品,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方正公司自行研制的倩体计算机字体及对应的
字库软件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文字数字化表现形式的集合,这种字库综合了具有独创性的汉字风格和笔形特点等因素,通过设计字稿、扫描、数字化拟合、人工修字、整合成库、对设计的字稿设定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等处理方式和步骤,形成了由统一风格和笔形规范构成的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整体内容方正公司对此投入了智力创作,使具有审美意义的字体集合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特征,受著作权法保护  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其具有工业产品的属性,是执行既定设计规则的结果对于字库字体而言,受到约束的使用方式应当是整体性的使用和相同的数据描述,其中的单字无法上升到美术作品的高度从社会对于汉字使用的效果来讲,如果认定字库中的每一个单字构成美术作品,使用的单字与某个稍有特点的字库中的单字相近,就可能因为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必然影响汉字作为语言符号的功能性,使社会公众无从选择,难以判断和承受自己行为的后果,也对汉字这一文化符号的正常使用和发展构成障碍,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独创性的初衷因此,判决宝洁公司使用“飘柔”倩体字的行为没有侵害方正公司的著作权
字体免费的软件  方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飘柔”二字系由宝洁公司委托公司采用正版的方正倩体字库产品设计而成因依据本案事实可以认定公司有权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的具体单字进行广告设计,并将其设计成果许可客户进行后续的复制、发行,而被上诉人宝洁公司及家乐福公司的行为均系对该设计成果进行后续复制、发行的行为,故两被上诉人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应被视为经过上诉人许可的行为因此,根据汉字字库产品这类知识产权载体的特性以及交易习惯等,应当认为宝洁公司的行为获得了方正公司的默示许可二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计算机字库的属性如何?其可否得到保护?第二,从计算机字库中衍生出来的单字是否享有著作权?第三,商业性使用单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一、计算机字库的法律属性  现有中文字库的制作,基本包括下列步骤:1由专业设计师设计风格统一的字稿2扫描输入电脑,经过计算形成高精度点阵字库,给出字库编码3进行数字化拟合,按照一定的数学算法,自动将扫描后的点阵图形抽成接近原稿的数字化曲线轮廓信息,通过参数调整轮廓点、线、角度和位置4人工修字,提高单字质量,体现原字稿的特点和韵味;利用造字工具可提高效率,保证质量;强大的拼字、补字功能可有效索引,以造出与字稿风格统一的字5质检,使字形轮廓光滑,结构合理,配合技术规范,提高存储效
率和还原速度6整合成库,配上相应的符号、数字和外文,转换成不同编码和不同格式7整体测试8商品化对经历这些过程而形成的字库,其法律属性如何,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判决认为,计算机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由各个文字的坐标数据和指令构成的字库可以被计算机执行,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计算机软件”;有的判决认为,计算机字库应当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由于计算机软件与传统的作品保护模式差异较大,虽然认可计算机字库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仍有必要对其法律属性进行分析  字库是否属于传统的美术作品
  将字库归为美术作品的观点,认为字库与美术作品中的书法作品非常接近
但书法界人士对此持不同的看法有学者指出,“传统书法追求的是人的精彩,以及人与书写深刻的交融,其他一切均依附于此;而现代展览不顾一切追求的是形式的新颖与冲击力,实际上降低了对人性深度、对作品精微变化的要求书法艺术与进入电脑的汉字有着不同的目的追求,书法艺术求异,书法作品中的同一个字,乃至不同字的同一笔画,都尽量追求变化因为书法艺术有自己的章法,在书法作品中对于字的大小、笔画的轻重、疏密的处理都要自由些,它并不在意文字的排列均匀,而追求整体的呼应协调,书法艺术的韵味与美感正是在这
些成分的不一致中才得以体现出来但这种电脑字体则应努力避免这些因素,任何一种风格的书法进入电脑,同一个字只有一个字样,汉字笔画中的
‘意’‘态’‘势’等艺术性的成分相应地要弱化”这一认识使我们发现,传统书法更多强调的是美感,是书法家的个人,而字库显然不具有此特点字库是为了使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显示、打印字符而收集并按照一定规则组织存放在存储设备中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等信息的集合字库更类似一种工具,如字帖、铅字等一样为了便于应用,计算机字库首先要保证的就是字体的固定性,字库整体风格的统一性,无法有如创造书法作品那样挥洒自如从整体上讲,书法是表现文字本身的艺术性,常见的是用毛笔字书写汉字的艺术从微观讲,书法应讲究字的线条、结构与整幅作品的章法和情感,难以想象借助数字技术通过计算机显示的字库或者说信息集合能够归类为书法作品在表现形式上,计算机字库是机读语言,它的功能是实现人机对话,而书法作品是可以直接用肉眼欣赏的,它的功能是欣赏者与书法家之间的交流;在利用方式上,计算机字库是实用性的工具,而书法作品是精神上的享受;在创作要求上,计算机字库的创作以实用性为最高创作目标,而书法作品则是以美学价值为最高追求计算机字库与传统的书法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利用方式上、创作要求上都相去甚远,将其归入书法作品无疑会颠覆公众的常识因此,计算机字库不属于书法作品,也不属于美术作品
  计算机字库是否属于实用艺术品
  计算机字库与传统书法作品之间的不同还在于,书法作品可以理解为纯粹的艺术,其创作更加注重作品的美学价值,美学价值的有无与高低决定了书法作品的价值而计算机字库,其实用性才是企业进行投资开发的终极目标,即使最终形成的字型具有美学价值,其美学价值也仅仅是附带性的,是服务于字库的实用价值的;在这里实用性才是决定字库价值的关键从这个角度观察,计算机字库似乎应归入实用艺术品的范畴但是著作权法只保护实用品的艺术方面,而不保护实用品的实用方面而且实用艺术品的保护要求受保护对象满足可分离性标准字库因其艺术性无法与使用性相分离而无法满足实用艺术品保护的要求事实上传统意义上的实用艺术品皆为有体物,如带有图案的茶杯、具有艺术造型的灯具等;字库所具有的数字化和程序化的特点使其难以纳入到实用艺术品范畴
  计算机字库的法律属性
  “字库是为了使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显示、打印字符而收集并按照一定规则组织存在存储设备中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等信息的集合字库中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是对笔形字画所进行的客观描述;在运行时,通过特定软件的调用、解释,这些坐标数据和函数算
法被还原为可以识别的字型”据此可以认为,计算机字库包括数据库和程序两个部分
  数据库是指由数字符号、图案或者其他信息有机构成的能借助计算机进行查阅的集合体在计算机字库的制作过程中,首先应当将字体文稿进行扫描输入和数字化拟合在将字体文稿信息化为机读语言时,可以采取不同的字符组合但是,中文字库的制作还必须满足人们基本交流的需要因此,它必须遵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设计制作一款可以在中国大陆地区实用的中文字库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标准共收录个汉字,其中一级汉字个,二级汉字个;gb-80标准定义了个汉字及符号的基本字形与可以通过计算机传输的编码之间的对应关系它所收录的汉字已经覆盖%的使用频率”这意味着,在将倩体字数字化为机读字符时,不允许发挥想象空间,这种字符的组合不允许脱离国家标准和人们的阅读习惯因此,计算机字库的数据库,并没有独创性,但它的确花费了人们的投资和劳动他人若未经许可擅自复制此部分字符并进行商业性利用,权利人仅能依赖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而对于计算机字库制作中的对字稿设定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等处理方式和步骤部分,其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应无疑问如此,计算机字库的法律属性应当分别定性对于其中的程序部分,应当作为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其中的数据库部分,如竞争对手未有投资擅自复制并做商业性利用,权利人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获得保护  二、字体是否享有著作权
  由字库享有权利的事实,并不能够得出其组成部分受保护的结论就如书法家对其书法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并不意味着书法家对于作品中的横折弯钩都分别享有著作权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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