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雷振.政治合法性来源的再审视—
——基于中国经验的政治学诠释[J ].求实,2019,(2):18-35.
政治合法性来源的再审视
———基于中国经验的政治学诠释
臧雷振
(中国农业大学
人文与发展学院,北京100049)[摘要]合法性这一政治概念基于考察民众对国家的认同和支持而产生,但不同政体、不同地域和不同时代的国家在实际发展中的差异使得学者对合法性来源及其特征争论不休。已有
研究将合法性来源简单归结为西方的竞争性选举程序,
并认为以绩效或经济增长为支撑的合法性无法根本解决政治认同和支持危机,
此类研究视角忽略了合法性来源的多重多样性。在梳理合法性来源的一般理论基础上,
可将其划分为基础性来源和补充性机制,并基于大数据时代不同合法性来源与技术变革的互动表现,
建构出一个复合型合法性来源分析框架。通过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政治实践运作分析,
展示该分析框架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为中国政治发展成就的理论诠释提供新视角。
[关键词]合法性;绩效合法性;合法性危机;基础性来源;补充性机制;大数据;技术变革;中国经验
[中图分类号]D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7-8487(2019)02-0018-18[收稿日期]
2018-01-05[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特政治学基本理论问题研究”(18VXK003);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政治学研究方法前沿及其在国家治理能力指标建构中的
应用研究”
(15BZZ001)。[作者简介]臧雷振(1985-),男,江苏宿迁人,博士,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比较政治学理论与方法研究。
合法性是一国政体所拥有的认同度、支持度和运转状态的重要表征,在第三波民主化回潮及新世纪不同国家变革的冲击下,一国政府既需要重新思考本国合法性的基础,也需要对西方国家所定义的合法化进路是否具有普适性进行反思。若将研究目光投向中国,其
作为西方学者眼中的国家发展“奇迹”和“特例”,虽然常常面临西方国家所声称的合法性危
机乃至制度崩溃说的质疑,但中国却一次又一次地打破危机,且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改善方面取得长足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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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合法性来源的再审视
无疑,中国的政治合法化逻辑在西方学者的理论范式中难以自洽,但学界至今仍没有一个理论框架可以
清晰地解释中国为何能在实践中展现出独特的活力和强韧的生机。这种理论与现实间的鸿沟是偶然现象还是隐含着内在合理性?是受单一因素决定还是多重机制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否存在一套理论体系能够从全面的视角对其予以说明?而准确全面回答这些问题的前提,就是要对合法性及其来源进行重新考察与诠释,以弥补当前的合法性理论赤字,诠释中国政治实践所取得的成就。
基于目前学界对合法性来源的研究分野,以及对中国合法性体系解释力不足的现状,本文从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对合法性来源的研究演进进行梳理,对其一般理论主张作出解读,并在评析已有研究观点的基础上,指出其内在局限性。第二部分对合法性来源作出类型划分,将其归纳为基础性来源与补充性机制,并论述二者在当前大数据时代下与互联网技术变革产生的回应和互动,以此构建出一个复合型合法性来源分析框架。第三部分利用此分析框架概括性解读中国改革开放至今的合法性体系动态变化过程,揭示基础性来源和补充性机制在政治实践中的不同效用。第四部分进行总结并简要探讨本文所提炼的框架的延伸意义和潜在的理论贡献。
一、合法性传统理论分析框架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性困境
合法性缘起于西方,因其既融合国家的自主建设意愿又承载着以现实反映民意的特质,令它具备揭示国家起源及发展逻辑的能力。而合法性自身拥有的包容性又使其能同时容纳制度生成论和文化生成论、绩效决定论和程序决定论等看似相互悖反的解读取向,这也是无数学者追寻合法性逻辑起点、建构过程以
及规范途径的缘由。不同学者基于主观推导和现实观察得出的迥异观点构成了合法性的认知分野,但要更清晰地阐释合法性的意蕴及来源,还需要对各类传统分析框架进行溯源和比较。
(一)中外学者视野中的合法性理论及其分析框架
在众多关于合法性涵义的论述中,卢梭(Jean JacquesRousseau)的“合意论”和洛克(John Locke)的“同意论”较好地阐述了合法性诞生于民意的本初概念。而韦伯(Max We-ber)则首开先河,在实证层面赋予合法性三种来源及理想化状态,其中,法理型权威所关注的法律性和官僚体系有效性一直被后来的学者引述为合法性基础[1](P238-250)。其后,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对竞争性选举的推崇,对西方民主国家定义合法性来源产生了巨大影响[2](P395-400)。李普塞特(Seymour Martin Lipset)、亨廷顿(Samuel Phillips Huntington)等则在二者基础上对合法性概念进行了细化和拓宽[3](P21、P21-22)。
虽然韦伯式合法性诠释中的“合法律性和有效性”被国家和公众广为接受,但学者亦从不同角度指出其局限性,并对此展开剖析。如帕森斯(Talcott Parsons)认为韦伯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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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是一种基于经验主义的统治权术,而合法性真正源于社会的价值规范
[4](P161)。伊斯顿(David Easton )也从“特定支持”和“散布性支持”的角度将合法性区分为事实与价值两个层面[5](P298)。而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 )和基恩(John Keane )对其批判最为深刻,提出
合法性应是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而非事实
[6](P188-189,284)。罗尔斯(John Bordley Rawls )则认为合法的国家既要有效地维护安全与秩序,又要保证公共理性和制度正义[7](P24)。
上述这些关于合法性来源的分歧主要源于学者对不同国家政治实践的观察,其中,程序性来源多出自对先发民主国家选举传统的继承,而有效性来源则是对后发国家何以顺利运转的探析。在许多学者看来,法律性、有效性甚至竞争性选举都是统治者对其执政合法性的包装和形塑,并没有超出其作为统治权术所显露的事实意义。但从价值和事实的争论可以看出,令统治者与民众达成价值共识的合法性更多的是一种理想化描述,而公众基于心理和文化层面对政治系统的认同、依附和满意,才是能够为国家发展和政权巩固作出实质性建设的合法化路径。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合法化依赖于经验动机,而经验动机并没有独立于合法化潜能”[6](P184),这也正是众多批判韦伯式合法性的学者最终又将合法化研究回归事实层面的原因。
基于对上述观念的吸收与发展,我国学者也对此研究作了进一步拓展。在理论思辨层面,有对合法性来
源的自主适应力在时代演变背景下的观察,也有从社会批判角度对合法性经验及规范加以整合的思考。在宏观来源层面,既有学者提出程序合理、公共物品和服务供应、共同政治价值和理念、政治中立和共同商讨是合法性的基础,也有学者认为“善
治”及其实现过程是合法性的来源[8]。同时,亦有学者将公民对国家主权、国际制度和自我
身份的“承认”视作合法性的扩展动机,并辅以“观众成本”理论对合法性承诺的代价予以解释[9]。还有学者提出合法律性、有效性、人民性和正义性构成了合法性的概念体系[10]。当然,更多的学者则认为意识形态、绩效和程序是合法性的根本来源①。在微观来源层面,通过对基层政治主体的研究发现,体制内外权威的交融促成了复杂的运行机制,为合法性建设提供了弹性环境[11]。而对社会团体运作逻辑的研究则揭示出,地方传统、共同利益、共识规则构成了中国独特的社会合法性。
然而,上述中国学者关于多样化的概念阐释只是为了将合法性刻画得更加具体,而其本源仍无法超脱学界给定的意识形态、绩效和程序规则这三个结构性要素,起码在当代视角下各国的存续和巩固方式都源于三者与实践的结合。但当面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所表露出的差异化合法性特征时,该结构框架却无法回答一些关键问题,如抛开国家间的异质性后,三者在合法性来源的权衡中是否具有轻重之分?抑或是某一方发展到一定程度即可舍弃其他来源?又或是三者在相互混合下不加区分地为合法性提供支持?将之放于现实,既有来自新兴民主国家在程序、绩效与意识形态间摇摆不定的回答,亦有来自转型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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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合法性来源的再审视
中国家对超越绩效悬而不决的态度,还不乏有来自成熟民主国家对程序来源的坚定信念,因此,对这番疑问的解答还有待于对不同国家的发展共性进行考证。虽然仅仅明晰合法化途径存在多重起点并不足以揭示其建构轨迹,但却为本文进一步解读复杂的合法性体系及其内在机制构筑了立论基础。
(二)传统合法性理论框架的中国适用性困境
中国作为一个快速发展转型国家,高水平的经济绩效辅以渐趋扩大的国际影响力,不仅从物质层面为其绘制发展蓝图奠定了基础,更从精神层面重现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强大驱动力。因此,不计其数的学者将中国所营造的政绩尤其是经济增长,视为承接已然解魅的意识形态合法性的替代性来源,并冠以绩效合法性之名②。但随着市场改革深化与政府改革滞后的矛盾逐渐显露,中国出现了社会经济不平等、意识形态衰微、官僚机构腐败、行政效率低下和制度化水平落后等发展弊端,种种现状也被认为是中国绩效
合法性难以为继的表征,多数学者更用亨廷顿所描述的“政绩困局”来形容中国岌岌可危的未来③。因此,批评中国用政绩或经济增长塑造合法性的观点层出不穷,部分学者希望从改善官僚体制和政府机构、加强政治宣传和拓宽政治参与渠道等角度解决这一困局[12]。
诚然,这类观点对国家培养政治敏感性及激发危机意识起到了一定合理效用,但对绩效意涵的模糊划分以及对合法性水平的表象判断,使其难以上升为全观性视角并易于疏漏国情特征。其思维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正则化研究背景和意义一是臆测中国合法性已陷入脆弱境地。实际上,合法性作为一种主观概念很难以标准化手段进行测量,并且其与国家政治文化和社会思维逻辑的紧密关联加剧了评估难度。有学者认为中国现代的个人观念有别于西方,其在道义上的实践使得中国民众能够认可当前制度的正当性[13](P173)。也有学者认为多年来党政主导的制度安排,使民众习惯于将公务寄托在政府和政党身上[14]。此类规范、习俗、认知等非正式因素正是新制度主义所强调的制度塑造要素,尤其是其分支社会学制度主义,将特定社会结构下形成的文化信念视为引导制度生成、扩散与再生产的基本因素,虽然难以衡量其具体贡献大小,但黎安友(Andrew J.Nathan)等学者已发现非正式规则及传统文化在提升中国制度化水平与维系合法性层面的重要作用[15]。因此,抛却公众意志和国家政治传统去片面刻画危机意识,极易造成因低估理论构建完整性和因果推论合理性而出现伪因果关系结论[16]。
二是将经济绩效这一独立截面替换性地理解为绩效,或是将绩效简化处理为经济增长。不可否认,中国长期以来以贯彻治理有效性为发展理念,绩效作为有效性的实践结果自然是对国家发展成果的显性解释,但绩效所含语义本身就具有复合意义,其内在变量既包括具有象征意义的宏观经济水平和现实感知意义的微观民生质量[17],又无法在剥离公平正义的正当性真空下生长。因此,对绩效碎片化的描述遮掩了中国深层的政治生命力,且“盲人摸象”式的研究阻碍了探求中国合法性体系的进程,若不将绩效囊括的范畴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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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或为谋求归纳方便仅从经济增长定义绩效,所得结论显然只能在模糊与偏差间徘徊,而中国真实的合法性生态则会纠缠于无序的线索中。尽管部分研究已觉察到该问题并试
图进行修正,如有学者将中国的合法化过程形容为是绩效合法性的主要来源—
——经济发展出现疲软或负外部性时,政治和社会领域的公共政策会进行一定的弥补和修复
[18];也有学者将中国的发展历程视作市场化运动与去商品化反向保护运动的结合过程
[19];还有学者提出由薄弱制度与市场改革相互增进而催生出的“共演理论”,是中国崛起的内在机理[20](P15-35),但此类论述仍没有脱离囿于绩效决定论的合法性认知观。
三是臆断引入西方竞争性民主是消除合法性危机的必然选择。长期以来,西方民主国家不断向世界各国灌输自由民主对建立合法性的决定性作用,冲淡了非西方国家学者对自身历史文化传统的正视力度,转而倾向于采取西式思维逻辑来思考合法化途径[21]。但在第三波民主化回潮中随着大量新兴民主政体的崩溃衰败,人们逐渐意识到民主化道路也蕴含着合法性危机。其中一个缘由便是在政府能力不足和稳定性脆弱的民主国家,民众更倾向诉求短期利益而非建立长效民主机制,因而其政治行为极易滋生出工具民主和暴力民主[22]。即便在民主稳固的发达国家,竞争性选举也免不了被困于多数与少数的冲突、选举
与罢免的失衡、授权与用权的偏离[23],所以福山(Francis Fukuyama )将美国批判为“否决型
政体”(vetocracy )不无道理。同时,这也凸显出合法性与稳定性的区别,正如当前西方政治事实所遵循的人民同意原则,并不代表其已实现人民主权这一理想化状态
[24],而缺乏价值
依附的稳定性同样也无法满足合法性对认同的需求。
综上所述,在当前关于中国合法性的解读中还存在主观性较强、分析视角单一以及西方民主价值预设的阐释困境,这就割裂了合法性作为一个复杂概念所应具备的整体特质。为此,下文将构建一个新的合法
性分析框架,并尝试从三个层面矫治上述研究困境:第一,在辨析合法性现实来源的基础上,提炼其基础性来源与多种影响机制,以提供更为完整的研究视角。第二,解读合法性在不同来源的相互作用下形成的自我修复与调适弥合机理,剖析各个来源内在的客观联系性。第三,探究技术变革等外部因素对合法性造成的冲击,以及不同来源在抵御冲击时的回应状态,展现合法性因时因地的动态特征,以及吸收多元价值观的包容性。在此分析框架下,合法性将以系统全面的姿态被重新诠释。二、合法性诠释—
——一个新的分析框架固然,不同国家的合法化路径对意识形态、程序规则和绩效的倚重程度不同,但三者却根植于每个民族国家的合法性体系中。随着历史的流变,虽然合法性来源的现实载体林林总总,但从其体系的长远发展着眼,何为根基、何为枝叶则有待被重新挖掘和定义。并且在互联网技术的革命性介入下,需要充分考虑合法性所受冲击及其在压力传导中的回应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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