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7.22
常州程序员培训机构【字 号】常政办发〔2021〕61号
【施行日期】2021.07.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各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坚持“为党育人,立德树人”的宗旨,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常州“国际化智造名城”建设提供技能人才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技工院校管理制定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严格技工院校设置
  1. 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技工院校要围绕全市产业发展加快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艺精湛”的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队伍。提高办学水平,“十四五”期间争创一所高级技工学校、一所技师学院。支持、鼓励省级重点技师学院壮大办学规模,在校学生超万人。要提高生源层次,在初中生源为主的基础上,不断提高高中生源比例。技工院校要根据《常州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和《常州市技工教育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科学制定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牵头对各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推动技工院校特发展、内涵发展、高质量发展。
  2. 严格相关批准程序。技工院校的设立应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我市职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符合技工院校设立标准。新开设技工院校的,原则上办学场所应为举办者自有且具有合法产权,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市人社部门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初评,符合条件的上报省人社厅审批。技工院校需在省内开展联合办学的,联合办学协议、招生简章等要报市人社部门及联合办学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
下简称省人社厅)备案后方能实施;跨省开展联合办学的报请省人社厅批准。技工院校原则上不得设置校外教学点,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确有需要的,可在本市设置校外教学点,且其办学场所应为举办者自有场地且具有合法产权,并报市人社部门评估批准。技工院校不得在本市外设置校外教学点。技工院校需开设新专业的,必须满足教学场地、设施设备、专业师资等条件。对办学质量下降,不符合设置标准和办学要求的技工院校,市人社部门建议省人社厅降格其办学层次。对违法违规办学的技工院校,市人社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市人社部门建议省人社厅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提升技工院校治理能力
  3. 不断健全管理体系。技工院校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党建工作。要不断完善教职工民主参与的内部管理体制,推动学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民办技工院校须严格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技工院校
要依法制定章程,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市人社部门和市民政部门核准备案。民办技工院校应依据章程产生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民办技工院校举办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并公示。校长、副校长等人员变更的,应及时报市人社部门。民办技工院校要设立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4. 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技工院校要坚持以制度建设保障技工院校规范办学和健康运行。要不断完善学校党的建设、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招生管理、学籍管理、实训就业管理、校外教学点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后勤管理等制度,并严格执行。要强化共青团建设、学生会等自治组织建设。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改要及时报市人社部门。
  三、进一步强化技工院校师资队伍建设
  5. 加强师资配备。技工院校须建立与其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师生比不得低于1:20(技师学院不得低于1:18)。技工院校教师包括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1/3。公办技工院校教师未经所在学校同意不得在民办学校兼
职。专业课教师总数不得低于教师总数的70%。技工院校应依法和教职员工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为教职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其合法权益。
  6. 提升师资素养。切实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技工院校要不断提升教师能力水平,结合专业发展制定师资培养计划。专任教师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积极推进一体化教学,一体化教师应达到专业课教师总数70%以上。技工院校要推动教师技能提升和职称晋升,鼓励教师参加企业生产实践,定期组织教师专业和技能培训。“十四五”期末,全市技工院校具有高级工以上技能证书的专业课教师要达到90%以上。
  四、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招生工作
  7.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市人社部门每年对技工院校办学资质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技工院校根据师资队伍、实训设备、教学场地等办学条件提出招生计划申请,市人社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招生计划报省人社厅批准。技工院校要严格执行省人社厅批准下达的招生计划。技工院校须通过“常州市职业院校网上统一招生平台”招收录取我市初中毕业生,不得招收未参加中考的学生。省内异地(跨设区市)招收的初中毕
业生,须经生源所在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列入生源所在地《中考招生指南》方可招生。跨省招收初中毕业生必须经省人社厅批准。技工院校校外教学点的招生计划原则上不超过该校招生总计划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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