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6.06.26
【字 号】长劳社发[2006]95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
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并经过职业培训的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城镇其它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人员。
  第三条 符合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每人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和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再就业培训按培训职业(工种)类别的不同,享受不同标准的补贴(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元。
  第四条 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
  根据《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和办班审批管理办法》(附件2),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合理布局、择优选点”的原则,从全市现有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中评估确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定点技能鉴定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附件3),从本地区现有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中择优确定,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定点培训机构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培训职业(工种)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28号)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
  第六条 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对象和技能鉴定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全市定点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经培训、鉴定合格,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到户口所在地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服务窗口报销规定标准的就业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报销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应填写《长沙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3),并提供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村委会外出务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实现就业再就业的有效证明(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在社区实现
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提供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或劳动协议;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4、职业培训机构核发的《培训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长沙程序员培训机构  报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填写《长沙市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或《村委会外出务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定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固定专人在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就业再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报销业务,并将集中统一报账时间向社会公布。
  就业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报销业务经办人员核报补贴时,应认真审查补贴对象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真实、有效,经核对无误后,当即付给补贴对象规定标准的就业再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在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的培训鉴定栏目上签注“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已享受就业再就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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