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邵某某、陈某某、刘某1、刘某2、张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 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案 号】(2017)粤03民初822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2018.05.23
裁判规则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与具有竞争关系的商品或者服务其本身的市场份额占有率并不具有直接关系,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其评定标准是竞争方式是否符合同业者遵循的商业惯例、
是否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能排除在某时期市场占有率高的一方采取不正当行为方式针对市场占有率低的一方实施竞争行为的可能性,更不能排除市场占有率高的原因是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自身竞争优势所致的可能性。
正文
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邵某某、陈某某、刘某1、刘某2、张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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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虫软件 app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民初822号
  原告: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龙桂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吾,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震,男,该司技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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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熙,总裁。
  被告:邵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23日生。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1年2月16日生。
  被告:刘某1,男,汉族,1981年10月14日生。
  被告:刘某2,男,汉族,1990年2月16日生。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93年1月4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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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杰,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vba知乎
  原告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谷米公司)与被告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光公司)、邵某某、陈某某、刘某1、刘某2、张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
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吾、梁震,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六被告:1.立即停止获取、使用原告实时公交位置数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3.连带赔偿原告因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万元;4.连带在新浪、腾讯等网站和《深圳特区报》、《楚天都市报》首页显著位置发表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自2013年6月起,原告发布并运营一款名称为“酷米客”的实时公交APP。该实时公交APP的运行需要后台大量汽车实时公交位置数据的支持。为此,原告通过与公交公司合作在公交车上安装定位器以获得海量数据。由于原告的“酷米客”APP后台拥有强大的数据服务支持,因而具有定位精度高、实时误差小等明显优势,使得原告的“酷米客”APP在短时间内即在实时公交领域异军突起。“酷米客”APP现拥有超过5000万用户,每日活跃用户超过400万,被用户及媒体誉为“公交神器”和“上班族必备神器”。2015年11月左右,被告元光公司为了提高其开发的智能公交“车来了”APP在中国市场的用户量和信息查询的准确度,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邵某某授意被告陈某某指使被告刘某1、刘某2、张某某等人利用网络爬虫软件获取原告公司
服务器内的公交车行驶信息、到站时间等实时数据。其中,张某某负责编写爬虫软件程序;刘某2负责不断更换爬虫软件程序内的IP地址,使用变化的IP地址获取数据以防原告察觉;刘某1负责编写程序,利用刘某2设置的不同IP地址及张某某编写的爬虫程序向原告发出数据请求,大量获取原告开发的智能公交APP“酷米客”的实时数据,日均300万-400万条。在被告开始非法获取原告数据之际,张某某破解“酷米客”客户端的加密算法没有成功,陈某某便出面聘请其他公司的技术人员帮忙将原告APP的加密系统攻破,使刘某1、刘某2、张某某得以顺利非法获取原告服务器中的大量公交车行驶实时数据。原告认为,原告的“酷米客”APP与被告的“车来了”APP都是为客户提供实时公交信息服务的实时公交数据系统,因此双方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原告后台的汽车实时位置数据是其花费巨大的人力、时间和经济成本获得的信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能给原告带来明显的竞争优势。现被告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原告的海量数据,势必削减原告的竞争优势及交易机会,攫取其相应市场份额,并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元光公司、邵某某、陈某某、刘某1、刘某2、张某某答辩称:
  一、五自然人被告非本案适格被告。1.“车来了”APP是由被告元光公司开发,软件著作权人也是该公司。2.邵某某等五人均供职于元光公司。3.五自然人利用网络爬虫二次获取公交车辆实时信息的行为均系执行工作任务、履行工作职责,五人均为公司利益实施上述行为,未谋取个人私利。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刑初153号(以下简称南山区人民法院153号)刑事判决也已认定邵某某等五人的行为为单位犯罪,该刑事判决认定五自然人被告构成犯罪,并不必然导致该五人构成民事侵权。
  二、被告元光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1.首先,元光公司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原、被告的APP也不存在任何市场交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从事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具备营利性,且同时其行为必须是在市场交易中实施。元光公司虽然为私营企业,但是,国家工商总局出具多份文件确认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经营者的认定,采用的不是资格认定法,而是行为认定法。就本案涉及的行为来看,原告的“酷米客”APP和被告元光公司的“车来了”APP均为公益性质的软件,均面向社会公众,用户只需注册、登录即可实现免费在线查询。而且,从双方的APP上线至今,未向社会公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2.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双方客户并不相同,主营业务也不同。原告主要从事GPS定位仪的销售与
开发,被告主要从事软件的开发。
redis批量获取数据  三、被告并未实施原告诉称的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1.原告在深圳东、西部公交公司的公交车上安装了GPS定位,能够收集公交数据,原告将上述数据提交给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市交委),深圳市交委再将上述数据开放给被告等多个公司。因此,被告对上述数据本身有合法的使用权。当发现原告提供给深圳交委的数据存在滞后性,为了更好的查明原因,元光公司利用网络爬虫软件二次获取公交数据,其目的主要用于数据对比。2.案涉公交车辆行驶信息属于社会信息,由政府统一向社会开放,故原告对案涉公交数据没有所有权。3.原告与公交公司所签订的协议第4条因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且涉嫌垄断,应属无效。4.原告仅和深圳东部公交公司签定了协议,没有和深圳西部公交公司以及深圳市交委达成协议。因此,不能认定原告对两公交公司的车辆数据拥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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