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元同⼈创作究竟侵不侵权?⽇本法院这样判
此前,⽇本知识产权⾼等法院就⼀起侵犯同⼈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做出了判决,引发了⽇本及海外同⼈创作者的极⼤关注和讨论。
法院认为:“本案同⼈漫画不完全是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根据漫画的内容,除了基本设定有关的⽅⾯,包括主⼈公的外貌、服装等与原作相似,作品的其他部分场景及剧情并⽆相似之处,应充分地承认其⼆次创作的独创性,被告⽹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刊载就是禁⽌的。”
也就是说,同⼈作品是否侵犯了原作的著作权与其本⾝独创性的部分是否享有著作权并不冲突。
什么是同⼈作品?
2020年年初“AO3⽹站被墙事件”的发酵,迅速将“同⼈”推上了风⼝浪尖。极⾼的话题讨论度,频繁登上热搜榜单,让吃⽠众不明觉厉。
同⼈⼀词来⾃⽇语的“どうじん”,英美世界叫“Fan fiction”,是指“⾃创、不受商业影响的⾃我创作”。说⽩了就是 “不要钱、为爱发电、⾮商⽤”,相较于⼀般流通于市场上的公众出版物,同⼈作品的创作⾃由更⼤。
⽽⽇本和我国的⽂化产业、法律环境⼤不相同,在ACG⽂化(动画、漫画、游戏)⼗分繁荣的⽇本,甚⾄有⼤型的展会允许创作者们贩卖同⼈志。
圖⽚來源 toyokeizai,「Comic Market」⽇本乃⾄全球最有名的同⼈志即卖会,這些同⼈志是由⼤家⾃費制作的书籍和漫画,其中也包括⼀些作家独⾃创作的漫画、图画或⼩说,研究的论⽂集等等。
同⼈作品分为原创同⼈和⼆次创作同⼈。常见的同⼈作品基本上都是利⽤原作(漫画、⼩说、影视作品等等)中的⼈物或者故事情节进⾏的⼆次创作或者改编。⽐如为你喜欢的番写续集、画漫画,我国知名⼿游奇迹暖暖就被某⽇本漫画作者制作成了同⼈漫画并且还获得了官⽅的友好赠礼。在⽇本许多同⼈创作者都因此“扶正”⾛向主流,例如⼀些著名的商业出版作家团体如魔卡少⼥樱的创作团队CLAMP,之前就是由同⼈社团开始发迹的。
由于同⼈作品必然基于原作产⽣,⽽其中⼤部分都是相同爱好的⼈们⽤来在圈内⼩范围创作交流,并未取得原作的授权。这也是许多⼆创同⼈作者在作品中都会标明 “⼆创源于XXX,侵权删等字样”。⽽原作权利⼈们⼀般都会选择“睁⼀只眼闭⼀只眼”,并不会赶尽杀绝,毕竟粉丝⾃发⾃费,顺便帮原作打⼴告,还能提⾼知名度。
由于同⼈作品在法律中并未明确划分作品类别进⾏规定,许多⼈包括同⼈创作者仍然困惑同⼈作品是否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授权创作的同⼈作品受到侵权也可以维权吗?本⽂结合⽇本知识产权⾼不付费免费网站
等法院所做的判决试做分析。
⽹站擅⾃贩卖同⼈本,⽇本法院判决引争议
本案的主⼈公为⼀名⼗分喜爱磕BL的⽇本知名同⼈漫画作者,发现某⽹站刊登了她的付费漫画,并免费供⼤家阅读,于是该作者认为⽹站的操作影响了⾃⼰的漫画销量,遂将⽹站告上法院。
据判决书显⽰,该作者曾为多部⼤热动漫《冰上的尤⾥》、《Free!男⼦游泳部》、《⼑剑乱舞》等动画创作同⼈。
⽽⽹站⼀⽅则认为,原告的同⼈作品未经原作授权,本⾝即为侵权作品。再加上原告的同⼈漫画内容都是⼀些不可描述羞羞的场景,有违公序良俗,不能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如果法院⽀持了原告的主张,不仅是纵容了这种侵犯原作著作权的⾏为,更相当于⽀持尺度较⼤作品的传播,并且⿎励侵权同⼈作品的售卖。(DeepL翻译整理⽽成)
那么,本案同⼈作品到底是个怎样的内容呢?
据判决书显⽰本案的基本事实的描述中,本案各幅漫画都有如下共同特征:
•主⾓为两个年轻男性;
•主⾓的名字与原作⼈物的名字相同;
•主⾓的脸型和体型与原作主⼈公⾮常相似;
•故事中的⼈物关系、环境、建筑物、道具等场景与原作相似;
•故事的核⼼是主⾓进⾏羞羞的事情的场景,⽽原作没有;
•漫画场景画⾯尺度较⼤;
•漫画封⾯或封底有提及原作的标题或⼈物姓名的内容。
法院认为被告主张的作品⼈物因为与原作相同或相似⽽不享有著作权是不合理的。部分简单的⼈物关系、性格特征都是抽象的内容,被告没有⾜够的证据进⾏证明涉案作品同原作的实质性相似,否定了⾓⾊直接引⽤原作,就侵犯原作著作权的说法。即便存在著作权侵权,也基本上是主⾓的外貌和穿着等,其他具有独创性的⼆次创作的部分同样享有著作权。⽽关于被告主张的涉案作品中涉及尺度较⼤违反公序良俗不应受著作权保护的问题,法院并没有⽀持。(DeepL翻译整理⽽成)
事实上不论是原作还是⼆次创作,基本上都是创作者付出⼀定⼼⾎创作出来的产物,本案的判决表明同⼈作品是否侵犯了原作的著作权并不影响其本⾝独创性的部分是否享有著作权,这也是本案关键所
在,本案是属于⼆次创作者同⽹站之间的较量,原作并未出⾯声明,如果原作出⾯维权,不⼀定是相同的结果。
真的是国外的⽉亮圆吗?
本案新闻⼀出引发了众多⽹友的讨论,有⼈说“国外的⽉亮⼜⼤⼜圆”。事实上,本⾝国情不同的两个国家⾃然法律规制的范围各不相同,再者纵观我国同⼈作品引发纠纷的司法案例,针对同⼈作品也不是“⼀棒打死”。
(点击图⽚查看)
法院的说理中可以看出,⼈物名称、性格特征、⼈物关系需要依靠具体情节来进⾏展现,⽂字作品中脱离具体情节的简单的⼈物形象要素很难构成表达本⾝。但是在未授权的同⼈创作中,如果直接借⽤原作经充分描绘的⼈物形象及体现原作独创性的表达的部分,也就是说“照搬照抄”,那么很有可能因为实质性相似导致侵犯原作复制权,如果在原作的基础上进⾏⼀番新的构思和情节上的安排,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则可能构成改编权的侵权,尤其是跨作品类别的改编情形,⽐如现在常见的由⼤IP改编的游戏等。
⽽类似于⽇本的这个案例,如果原作为漫画、动画、游戏,漫画同⼈作品则涉及直接借⽤或者改编原
作⼈物形象的情况。我国相关判例中认可了美术作品与视听作品中⼈物是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进⾏保护的。
此外,同⼈作品如果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也有可能因为⼈物形象引起的“混淆”违反诚实信⽤原则或商业道德,⽽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结语
“艺术创作不是孤岛,它诞⽣于体之中。”在平衡原作品和同⼈作品之间,不宜过度扩张著作权法的权利边界,尤其⼀些优质的⼆创同⼈作品不仅为粉丝们延续对原作的喜爱,更为原作带来流量利益。但是法律的警戒线不是装饰品,未经授权的⼆创追求商业利益⽽贩卖,为原作带来利益损害的⾏为,仍然是须要被禁⽌的,作品的内容也应符合法律的规定,禁⽌涉黄、涉暴,这⼀点在我国⽏庸置疑。在互联⽹版权意识越来越⾼的当下,同⼈作品要想商业化布局最好争取与原作者达成授权协议,这是双⽅实现共赢的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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