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为户籍适龄妇女提供子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9.04.07
【字 号】京卫妇社字[2009]5号
【施行日期】2009.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为户籍适龄妇女提供子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卫妇社字〔2009〕5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9年在直接关系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6号)中“按照自愿原则,为本市40至60岁妇女提供乳腺癌免费检查,为本市25岁至65岁妇女提供子宫颈癌免费检查”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为户籍适龄妇女提供子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在征求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社会办、市妇联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区县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认真完成好此项政府为众办实事工作。
  附件:1.北京市户籍适龄妇女子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市级诊断机构
  2.北京市户籍适龄妇女子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市级专家组名单
  二○○九年四月七日
北京市为户籍适龄妇女提供
子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妇女卫生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妇女的健康权益,解决危害妇女健康的主要疾患,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的乳腺癌、子宫颈癌(以下简称两癌),保障妇女健康。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9年在直接关系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6号)中“按照自愿原则,为本市40至60岁妇女提供乳腺癌免费检查,为本市25岁至65岁妇女提供子宫颈癌免费检查”的要求,在总结2008年三个试点区筛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在全市开展为户籍适龄妇女两癌筛查,掌握我市妇女健康状况,“早发现、早诊断、早”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的子宫颈癌、乳腺癌;对两癌高危人实施预防性保护措施,努
力降低两癌对妇女健康的威胁,提高广大妇女自我保健意识;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协作,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全社会参与的妇女常见病防治模式和协作机制,为两癌防治在我市定期开展提供科学依据。
  工作目标:
  (一)全市适龄妇女预防两癌健康教育覆盖率达95%以上。
  (二)全市适龄妇女子宫颈癌、乳腺癌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
  (三)掌握全市适龄妇女妇科及乳腺常见病患病情况。
  (四)建立全市两癌筛查可疑病例转诊、重点疾病防治绿通道。
  (五)探索适龄人疾病筛查与管理模式。
  二、筛查人、筛查方法
  筛查人:北京市户籍25-65岁适龄妇女为子宫颈癌免费筛查对象,40-60岁妇女同时为乳腺癌免费筛查对象。
  筛查方法:子宫颈癌免费筛查:采用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涂片检查。
  乳腺癌免费筛查:采用乳腺彩多普勒超声检查。
  经费测算:子宫颈癌筛查每人按20元标准,乳腺癌筛查每人按60元标准。
  三、筛查机构
  为保障筛查任务的完成,全市凡具备筛查条件,经区县卫生局考核合格认定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均可承担两癌筛查工作。
  承担筛查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人员基本条件:
  (一)具备妇科、超声等科室及《乳腺癌筛查技术手册》、《宫颈癌筛查技术手册》所要求的仪器设备;
  (二)从事妇科及乳腺筛查的医务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资质,经北京妇幼保健院培训考核合格。
  四、诊断机构
  为保证后续诊断、的可靠性,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准确诊断、及时救治,北京市卫生局指定部分三级甲等医院承担两癌筛查后续诊断任务。各区县也可结合工作任务需要增加辖区1-2所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后续诊断工作,对筛查出的可疑病例开通绿通道,予以确诊和。
  诊断医疗保健机构基本标准和要求:
  (一)具备对子宫颈癌、乳腺癌等妇科、乳腺疾病具有较强诊断、能力的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二)对筛查医疗机构转诊的可疑病例,建立绿通道,设立专门门诊或利用已有相关科室,每周不少于2个半天接诊持有“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反馈卡”的可疑病例,提供方便快捷的诊断和。
  (三)医务处(科)、保健部门有专人负责信息上报及相关事宜的沟通协调。
  (四)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诊断结果及时反馈到诊治对象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机构。
  五、两癌筛查市级专家组
  为了确保两癌筛查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成立包括管理、妇科、乳腺临床、超声、病理、钼靶6个专业的市级专家组,负责对承担筛查工作的各类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指导各区县完成质量控制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专家组,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指导、监督各机构开展工作并完成辖区内筛查医疗机构的所有质量控制工作。
  六、组织保障
  (一)组织管理
  市、区(县)政府分别成立两癌筛查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成员由市、区(县)宣传、卫生、财政、公安、计生、妇联等部门组成。负责两癌筛查的领导、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两癌筛查工作小组,负责辖区内两癌筛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宣传部门
  负责联系协调市属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保障广大妇女健康的法律法规,普及两癌预防知识;配合市卫生局做好相关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发布相关重要活动信息。
  2、卫生行政部门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发挥工作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等工作,制定筛查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筛查机构和后续诊断机构;组织成立市、区县两级两癌筛查专家组,负责筛查质量控制;为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协助制定宣教文稿,参与宣传活动;定期组织召开两癌筛查工作例会,对存在问题进行改进。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关部门和机构,负责将各类适龄妇女当年其他妇科、乳腺等健康体检、筛查等活动纳入两癌筛查信息统计范畴,以保证筛查数据的完整准确。
  3、财政部门
  市、区(县)两级财政确保相关工作经费的落实,市级财政承担两癌筛查宣传、培训等工作经费,区县财政承担两癌筛查费用补助、组织发动、必要设备购置等业务经费,做好对筛查经费的监督检查。
  4、公安部门
  按照有关规定,提供辖区内户籍适龄妇女人口相关信息。
  5、计生部门
  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对辖区内妇女进行两癌免费筛查动员、组织、登记等工作。结合市计生委开展的“北京市农村长效节育户籍已婚育龄众免费健康体检项目”工作,做好项目衔接,协调、统筹安排好两项任务。
  6、妇联
  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两癌筛查的宣传工作,使辖区内适龄妇女了解两癌筛查,知晓、熟悉各项政策措施,督促辖区内更多的适龄妇女积极参与筛查。
  7、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
  负责辖区内适龄妇女两癌筛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动员、协调,
  保证辖区内适龄妇女筛查率的落实。负责辖区内适龄妇女筛查宣传动员及登记管理,发放宣传资料及“自愿免费筛查三联卡”等。组织适龄妇女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筛查,及时将筛查结果反馈筛查对象,按照有关要求每月将筛查人员登记情况反馈辖区内筛查医疗机构。
  8、妇幼保健机构
  市妇幼保健院协助市两癌筛查工作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负责两癌筛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后续诊断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市级专家组;组织对承担两癌筛查人员的技术培训及考核;组织市级专家组对筛查工作进行质控;对相关数据进行收集、分析、总结。
  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两癌筛查日常工作管理,对参与两癌筛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区县级专家组对筛查医疗机构进行质量控制,接受市级专家组的指导;定期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妇幼保健院上报工作信息。
  9、承担筛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
北京疫情最新数据  成立“两癌”筛查工作小组,制定筛查流程,统筹安排筛查时间和工作进度;接受妇幼保健
机构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及时上报相关数据;指导可疑病例到两癌筛查诊断机构接受进一步诊治并进行追访;筛查工作结束后,将“北京市适龄妇女两癌筛查个案记录卡”交由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个人档案留存。
  10、承担诊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
  负责接诊转诊的可疑病例,建立绿通道,做到及时诊断、及时,并将诊断结果及时反馈到区县妇幼保健院。
  七、工作流程
  (一)宣传动员
  1、根据市卫生局工作实施计划,宣传部门协调市属新闻媒体对两癌项目和两癌预防知识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全市市民,特别是广大适龄妇女预防两癌知识知晓率和参与率。
  2、卫生部门编印“致妹们的一封信”、“乳腺癌、宫颈癌防治手册”、“乳腺癌、宫颈癌防治宣传海报”等宣传资料,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宣传动员等活动。
  (二)筛查登记
  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会组织有关人员,张贴“乳腺癌、宫癌防治宣传海报”,发放“致妹们的一封信”,登记辖区内符合筛查条件的适龄妇女,填写“筛查人员登记册”,和“自愿免费筛查三联卡”,组织安排筛查对象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筛查。
  (三)开展筛查
  适龄妇女持“自愿免费筛查三联卡”到指定筛查机构进行筛查。承担筛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查验、回收“自愿免费筛查三联卡”,填写“北京市适龄妇女两癌筛查个案记录卡”、“北京市宫颈癌(乳腺癌)筛查登记册”及“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反馈卡”。对筛查出的可疑病例进行登记,填写“两癌筛查可疑病例登记册”,并转诊至诊断医疗机构。
  (四)筛查结果反馈
  医疗保健机构对适龄妇女进行筛查后,将填写好的“乳腺癌筛查反馈卡”当场交给筛查妇女本人,“宫颈癌筛查反馈卡”按规定时间交各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其反馈给辖区内筛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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