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放弃中标的,该怎样处理
在实践中,我们很多⼈可能都会接触到有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放弃中标的这类的问题,但是因为我们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东西都不是很清楚.。那么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放弃中标的,该怎样处理。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五条之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和中标⼈具有法律效⼒。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放弃中标项⽬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即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七部委30号令《⼯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第⼋⼗⼀条之规定:“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放弃中标项⽬的,⽆正当理由不与招标⼈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的,招标⼈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给招标⼈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数额,中标⼈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的,应当对招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对⾃动放弃中标的投标⼈(必须是发出中标通知后)应当由招标⼈没收其投标保证⾦,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如果第⼀中标⼈放弃中标,招标⼈选择第⼆中标候选⼈为中标⼈时,签约的合同价应为中标⼈的投标价格(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如果该价格该⾼于放弃中标的投标⼈的投标价格,其差价也应是给招标⼈造成的损失。
最后还应说明,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公⽰后的中标⼈⾃动放弃中标时,只能没收其投标保证⾦,不承担法律责任,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程中标后如何能合理的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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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五条之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和中标⼈具有法律效⼒。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放弃中标项⽬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即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七部委30号令《⼯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第⼋⼗⼀条之规定:“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放弃中标项⽬的,⽆正当理由不与招标⼈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的,招标⼈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给招标⼈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数额,中标⼈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的,应当对招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对⾃动放弃中标的投标⼈(必须是发出中标通知后)应当由招标⼈没收其投标保证⾦,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如果第⼀中标⼈放弃中标,招标⼈选择第⼆中标候选⼈为中标⼈时,签约的合同价应为中标⼈的投标价格(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如果该价格该⾼于放弃中标的投标⼈的投标价格,其差价也应是给招标⼈造成的损失。
最后还应说明,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是公⽰后的中标⼈⾃动放弃中标时,只能没收其投标保证⾦,不承担法律责任,即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解答⼆:⼯程中标后如何能合理的放弃?
1、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四⼗五条中标⼈确定后,招标⼈应当向中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和中标⼈具有法律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放弃中标项⽬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提交的东西不能更改2、根据《⼯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办法》规定:
“第六⼗条中标通知书对招标⼈和中标⼈具有法律效⼒。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放弃中标项⽬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招标⼈应当确定排名第⼀的中标候选⼈为中标⼈。排名第⼀的中标候选⼈放弃中标、因不可抗⼒提出不能履⾏合同,或者招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可以确定排名第⼆的中标候选⼈为中标⼈。”
“第⼋⼗四条中标⼈不履⾏与招标⼈订⽴的合同的,履约保证⾦不予退还,给招标⼈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的,应当对招标⼈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通过上⾯的内容您能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放弃中标的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的了解。如果您情况⽐较复杂,本⽹站也提供律师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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