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范围内参与或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对供应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并统一进行资格审查和诚信考核管理。
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v)或各地分网站申请注册,登记加入“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第四条  以下供应商,必须注册并登记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接受各级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的诚信考核管理。
(一)政府采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管理的供应商及其供货商;
(三)参与网上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第五条  供应商的注册审查、监督管理和使用考核等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多点受理、分级管理、互认共享”的原则。
凡按本办法规定在本省任何一地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其注册资格和登记信息应当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等应当相互确认,信息共享。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并对省本级及外省进浙注册供应商进行监督管理;各市、县(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所辖注册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财政部门授权,各级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和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负责受理参加本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注册申请,按规定审查供应商的入库资格,并
对参加本机构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进行诚信记录。本地区供应商的日常注册受理和变更审查应以集中采购机构为主负责。
尚未建设、开通政府采购网站及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的地方,其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注册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原则上暂由其上一级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审查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和复核审定工作,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进行供应商的入库资格审查,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  除集中采购机构外,财政部门授予审查机构进行供应商入库资格审查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初次授权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也可根据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需要按采购项目分次授权。
第二章  供应商注册条件及注册程序
第九条  申请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符合本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向注册所在地或组织采购活动的审查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登记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第十条  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的资格条件,但不得以区域范围、原厂商授权、事先设立本地化服务机构,以及与采购项目规模和需求不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资质等级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如属项目必需和确实合理的,可以在设置评审标准时在商务分值中适当予以考虑。
第十一条  供应商注册登记采取以网上申请为主,以书面申报为辅的形式。申请网上注册的,
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注册登记:
(一)登陆浙江政府采购网,自行申请获取供应商用户名及密码;
(二)使用网上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供应商注册管理系统”,如实填写《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注册申请表),登记并扫描录入供应商库必要的信息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料后,从网上提交审查机构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在网上打印注册申请表,并与扫描录入资料的复印件一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书面上报审查机构终审;
(四)终审通过后,由供应商注册所在地财政部门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当地分网站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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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示后无异议的,即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由系统自动将入库信息反馈给供应商。
如需参加网上采购的,注册供应商还应当按规定向国家认定的电子数据认证中心申请领取CA证书,并凭CA证书参加网上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供应商因客观原因目前尚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可直接到审查机构上网填报、录入并提交注册申请表及相关信息资料。审查机构应当免费为上门申请注册登记的供应商提供必要的上网注册条件。
第十三条  供应商如确实不具备上网注册能力的,可以直接以书面形式提出注册申请。
在书面申请时,供应商应当按规定填写注册申请表,并与相关资料复印件一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上报审查机构审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可委托经财政部门备案的其他机构代其办理网上注册登记手续,经公示后无异议的,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由审查机构将入库信息书面反馈给该注册供应商。
第十四条  供应商注册时,应当将以下基本信息登记入库: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信息;
(二)相关资质信息(如有);
(三)资产财务信息;
(四)出资人(或股东)信息;
(五)财政部门规定应当登记的协议定点或采购代理信息;
(六)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供应商在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当在网上扫描录入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证书)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凭证;
(五)最近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验资(出资)报告;
(六)特许生产、经营或安全卫生许可,技术资格或业务资质,IS0质量和环保管理认证,品牌授权代理等有助于证明其经营和管理能力的证书(如有);
(七)审查机构认为需要提交或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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