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由各级政府开设的称为政府门户网站,由各级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府部门)开设的称为部门网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要适应互联网发展要求,以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为原则,推进集约共享,持续开拓创新,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
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成为信息共享、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发展,做好统筹规划、开办整合、考核评价、督查问责、集约化建设和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是本地区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省政府各部门是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省编委办负责政府网站的中文域名和标识管理,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政府网站的英文域名、IP地址和备案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政府网站的技术安全监督管理,省公安厅负责政府网站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等级保护和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是政府办公厅(室),部门网站的主办单位一般是部门,
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其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是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保障单位,应积极利用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提供服务,主动做好信息报送和政务服务系统与政府网站的对接及前端整合。
  第九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设置专门人员负责网站内容建设和互动回应等工作,具体负责网站内容的策划、采集、编制、发布和更新,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信息服务的整合加工,互动诉求的响应处理,展现形式的优化创新等。加强值班审看,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信息。
  第十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指定专门团队负责网站技术运维工作,具体负责网站平台的建设和技术保障,做好软硬件系统维护、功能升级、应用开发和应急等工作。开展网站安全建设,不断完善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网站安全检查、日常巡检和监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妥善处置问题或突发情况。
第三章 网站开办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开设政府门户网站。乡镇、街道不开设政府网站,应通过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已开设的乡镇、街道政府网站要在2018年3月底前将内容整合至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后下线。
  第十二条 原则上,省政府部门应当开设政府网站,市政府部门可根据需要开设部门网站,其中与经济发展和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市政府部门应当开设政府网站,县级及以下政府部门不开设政府网站。没有政府网站的政府部门要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提供政务服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和省、市政府部门原则上一个单位只开设一个政府网站,开设的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专业网站应作为本单位政府网站的频道或栏目统一管理。国家部委对相关专业网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不单独开设专项网站,可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开设专题专栏。
  第十五条 市、县政府拟开设门户网站,需经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本级政府
办公厅(室)向上级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省、市政府部门拟开设部门网站,需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向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第十六条 开设政府网站应按程序逐级完成管理备案等工作。政府网站开办申请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主办单位要向省编委办提交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注册网站中文域名;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网站英文域名,通过当地网络接入商获得IP地址,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ICP备案;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进行安全测评;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提交经逐级审核的网站基本信息,报国务院办公厅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后上线运行。新开通政府网站要在上级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要以本地区、本部门机构名称命名,并在网站页面头部标识区域显著展示全称。政府网站中文域名为×××.政务或×××.政务,其中×××为各级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全称或规范简称。政府门户网站英文域名为www.□□□.gov结构,其中□□□为本地区名称全拼或拼音首字母对应的字符串;部门网站英文域名为○○○.□□
□.gov,其中○○○为本部门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为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英文域名使用的拼音字符串。网站名称、域名不规范的,要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更名工作。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可根据区域特或部门特点,设计特点鲜明、容易辨认、造型优美的徽标。政府网站一般不设置宣传语。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开设政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需经本级政府或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开设后及时报上级或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备案,并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政务新媒体的名称、使用单位、帐号(或昵称、二维码)、用途、批准人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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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网站整合
  第二十条 政府门户网站一般不得关停,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部门网站需永久下线的,由主办单位向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启动。拟下线网站原有内容应向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做整合迁移。迁移前要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信息,向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标识、证
书信息(如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网站变更状态。完成迁移后,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下线公告30天以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
  第二十二条 部门网站需临时下线的,由主办单位向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临时下线,同时在本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如遇不可抗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或因安全问题被责令紧急关停的,主办单位要及时向上级或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报告,并逐级上报,由省政府办公厅书面形式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备,不计入当年下线次数。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遇整合迁移、改版等情况,要对有价值的原网页进行归档处理。归档后的页面要能正常访问,并在显著位置清晰注明“已归档”和归档时间。整合迁移、改版过程中,技术支持单位务必保障数据不丢失。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因机构调整、网站改版等原因,主办单位、负责人、、网
站域名、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逐级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更新相关信息。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要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五章 网站功能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是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政务公开第一平台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其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互动交流,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还应提供办事服务功能。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准确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文件资料、政务动态以及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年报,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集中规范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转载上级政府门户网站重要信息,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渠道。对发布的信息和数据应科学分类、及时更新。政府网站使用地图时,要采用测绘地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发布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同步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
门提供的解读材料。解读材料应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形式予以展现。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的页面要相互关联。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程序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回应关切,解疑释惑,发布动态处置信息。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发布辟谣信息。
  第二十九条 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本级政府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具有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部门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要使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并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等。民心网是省政府门户网站实现互动交流的子网站,是全省政府网站互动交流总平台。各级政府部门要指定专人,依托民心网政民互动平台,与人民众互动交流、答复咨询、解读政策、提供信息、征求意见。
  第三十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是全省政务服务总门户。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与各市政府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构建权威、便捷的全省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体系,在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置统一办理入口,集中提供在线服务。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提供办事服务功能的部门网站均设置统一的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入口,提供本地区、本部门在线服务。政府网站要建立
服务信息资源库,公开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标明网上可办理程度,以表格化形式展示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办理机构、等。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应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实现统一身份认证,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综合提供在线预约、在线申报、、在线查询以及电子监察、公众评价等功能,实现网站统一受理、统一记录、统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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