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之一
原告:上海轻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588号3幢308室。
法定代表人:陈佳,执行董事。fullcalendar文档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松,公司员工。jquery下载文件请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光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东坪二里148号105室之二。
源码最好的论坛法定代表人:赵淑珍,执行董事。
runtime是什么软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磊,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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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丽,福建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轻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表公司)与被告厦门光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镊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吴雪松,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轻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易查分”系统著作权的侵害;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67,322元(公证费7,322元,律师费6万元),共计267,32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www.yichafen.com(易查分)网站的所有人,易查分网站系将Excel表格转换为在线查询的工具网站,通过使用易查分,可将成绩表转换为在线查询,使家长输入查询相应条件后只能查自己孩子成绩。同时,易查分网站广泛适用于查作业、查录取、查分班、查水电、物业、饭卡、积分等一切查询。被告系www.yichaxunxitong.com、www.zhihuichafen.cn网站的所有人。2020年3月16日,原告发现被告上述两网站抄袭了原告网站内容,原告因此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立即将网站内容进行处理,被告遂将网站形式进行了一定变化,删除了相应文章。但随后,原告通过分别查询被告两网站网页源代码发现,该网站代码与易查分网站中涉及主要功能的代码一致。更有甚者,被告在抄袭原告代码时,将原告在代码中
的注释“本站所有代码复制自yichafen.com”一并抄袭在被告网站代码内。原告认为,被告复制易查分网站源代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光镊公司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光镊公司不存在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原告主张的计算机软件未进行过著作权登记,故被告无法确认原告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也无法确认其在软件的开发不存在其他侵犯在先权利的事实。原告的软件代码来源于开源代码。2.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所使用的案涉代码系从原告处复制而来,原告提供的原告网站所使用的代码系2020年11月12日当日状态下的代码,该代码系存储在原告自有的服务器中,即不能排除原告为证明被告侵权而根据被告代码进行修改,因此原告无法证明被告的代码系从原告处复制而来,也无法证明被告的代码与原告代码存在相似性。3.案涉软件在其显著位置说明其代码系使用MTT许可协议,MIT许可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许可所有人对开源代码进行复制、修改,同时MTT许可协议要求使用人允许其他人直接从使用人处直接复制开源代码,除非使用人对开源代码进行实质性的二次修改并明文告知对二次修改的代码进行闭源处理的情况下,其他人才不得直接从其处复制代码。而本案中,在原告既注明案涉代码使用MTT许可,又在复制开源代码时未对使用MIT许可的案涉开源代码进行任
何修改也未进行明文注明闭源,原告自始至终就未告知所有人其发布的代码不再接受MIT许可协议,此举意味着任何人均可直接复制原告软件中的代码,因此即使被告从原告处直接复制案涉开源代码,也是基于原告的授权,被告也不存在侵权。4.判断被告软件是否侵犯原告软件著作权不应仅从被告智慧查分软件与原告易查分软件部分存在部分类似功能去判断,而应根据两个软件的全部功能代码内容、序列号、结构及相应的功能综合判断。本案中,被告“智慧查分”软件拥有发作业、图章合成打印、回访系统功能等等原告“易查分”软件所不具有的功能,而两个软件中的类似功能在实现方式、界面设计等均具有明显差别。5.原告所主张的赔偿数额及维权损失过高,不应全部支持。本案所涉“易查分”和“智慧查分”两个软件均属于免费使用软件,双方均不存在向用户收取费用的情形,因此即使被告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原告也未因此受到损失,被告也未因此获利。根据上海市律师费收费标准及原告主张的标的额大小可知原告所主张的律师费损失明显过高,恳请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调低。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本案证据举证、质证及认证意见如下:
1.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ICP备案查询截图;证据2公证书2份及补充资料;证据3原告文章截屏(2019年4月20日);证据4被告智慧查分文章截屏(2019年4月30日、5月31日);证据5文章比对;证据6律师函及送达情况;证据7起诉前智慧查分截屏;证据8百度数据截图;证据9网络媒体报道截图;证据10公证费发票;证据11聘请律师合同、支付凭证、发票。
被告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关联性。
2.被告为证明其辩称,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公证书》;证据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据3至证据11美术作品登记证书。
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本院对当事人确认真实性的证据,亦予以确认。对于全案证据的关联性,本院将根据证据形式、证据内容、相互印证关系、商业惯例、社会常识,并结合优势证据原则等因素在事实查明部分予以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轻表公司是易查分网站www.yichafen.com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号沪I**备20002881号-1,审核时间2020年4月3日。被告光镊公司是www.yichaxunxitong.com、www.zhihuichafen.cn网站的主办单位,备案号闽I**备19002705号,审核时间2020年5月26日。
案外人北京易查分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声明,称其注册的“yichafen”的所有内容(包括软件著作权在内的全部知识产权)均为原告所有。易查分上有关于如何使用易查分系统的介绍性文章,发布时间最早为2018年11月。2018年第4期的《计算机与网络》杂志、2019年1月1日的《电脑爱好者》杂志上有关于易查分系统的介绍文章。网易新闻中也有发布时间为2018年9月的关于易查分学生成绩发布系统的介绍文章。available 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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