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玩具安全标准EN71有关标志的要求
CE标识用符号图示
 
  EN71第七部分指出了到欧洲的玩具,要求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或欧共体进口商应以显眼、易读易懂和不易擦去的方式将其名称和/或商标和/或标记和地址加贴在玩具或其包装上,同时加贴CE标记作为推测其产品符合上述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的声明。
 
  CE标识用符号图示,符号的具体设计要求如下:
  (1 字母的垂直高度不少于5mm
  (2 CE字母呈半圆形;
  (3 "C"字母的内圆与"E"字母的外圆相切;
  (4 "C"字母的外圆与"E"字母的内圆相切。
EN71-1998 指出了对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但可能对3岁以下儿童有危险的玩具应加贴年龄警告标识。警告标识可用文字说明或图示符号,如果使用警告说明,它必须符合EN71 Part 1的要求,无论是用英文或是用其他国家的语言文字都必须清晰地显示警示语。警告说明例如:"不适合36个月以下儿童""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应同时附有简要的说明,指出需要限制的特定危险,如:由于含有小部件。而且它应该清晰地显示在玩具本身、包装或玩具说明书上。
 
  年龄警告无论是符号还是文字,均应出现在玩具上或其零售包装上。年龄警告在产品出售处必须清楚易读。为了使消费者熟悉标准中指定符号,年龄警告图示符号和文字内容应一致。EN71-1998第六部分对符号的设计指出具体要求如下:
  (1 圆圈及中间的一斜线为红;
  (2 背景为白;
  (3 年龄范围和面部轮廓颜为黑;
  (4 符号直径至少为10mm,或按包装大小比例扩大,如图所示;
  (5 玩具不适合的年龄范围用年为单位表示,如0-3葡萄牙对瑞典比分
[资料]玩具包装上的标识
·CE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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